結婚幾個月男方去世,現在四年了,當時什麼都沒要財產,現在還有效果嗎?

2025-02-19 23:15:18 字數 2293 閱讀 3580

1樓:農家女菲菲

男方已經去世那麼久了 ,當時沒要,如果你一直在他家照顧他的父母,就還有你的份,如果你已經離開了,肯定是沒份的了。

2樓:網友

可以,不過這麼多年了,想要確實夫妻的共同財產已經很難了,既然當初沒有要,現在想要回去要的話別人肯定不會給你,你至少要打一場官司,而且還要讓別人討厭,這樣我勸你不是特別緊急的話還是不要了吧,

3樓:穰映

這麼長時間了,現在當然沒有效果了,而且男方都去世了,沒有財產就沒有吧,現在藥也沒有這個權利了,都這麼長時間過去了。

4樓:學習者

當時沒有要到財產,現在還有效嗎?那肯定是有效的,你要去婆家那邊把道理講清楚我相信對於你這樣子的乙個情況,婆家應該也會考慮,所以你要去爭取。

5樓:孫威

結婚幾個月男方去世,現在四年了,當時什麼都沒要財產,現在還有效果嗎?

沒析產現在可以去法院申請析產。

6樓:星運十八子

結婚幾個月,男方去世現在4年了,當時什麼都沒要坦然,如果是現在的情況下就是沒有什麼效果了,也就是過時了。

7樓:十年十年又十年

這麼久了 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哪些東西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否則很難了。

8樓:這名應該不重複

配偶享有第一財產繼承權。

沒有結婚的兩個人男方去世財產如果處理

9樓: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並畢,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絕吵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自1994年2月1日以後,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並且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但只要為補辦結婚登記的,仍然不能認定為存在婚姻關係,而應認定為同居關係。非法同居關係在我們不享受繼承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財產的,如認定為碰行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結婚兩年老公去世了房子歸誰

10樓:趙麗

如果房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將妻子的房產份額分割出來後,剩餘部分按照遺產繼承。如果房產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則其作為遺產按照繼承分割,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均分,也可以協商分割。

一、父母遺產誰是第一繼承人。

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以下幾個,分別是:1、配偶;2、子女;3、父母。除了父母有遺囑繼承之外,以上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按照平等繼承的原則平均分配父母的遺產。

如果父母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第二順位繼承人進行父母遺產的繼承。有需要進行遺產繼承的應當提前瞭解相關規汪衫定。

二、婚前房屋繼承權嗎。

如果夫妻雙方就婚前財產所有權沒有特別約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所以該方死亡時,該房產屬於其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合法繼承。如果說雙方約櫻陵腔定了該房產為共同所有,那麼一方死亡後,房產價值的一般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剩餘一般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是法定繼承,那麼其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得到相應的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脊衫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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