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管理人對企業財務如何監管

2025-03-10 23:30:16 字數 3780 閱讀 9556

1樓:網友

破產管理人是破產清算期間的法人,對破產企業的財務應當是全面接管。

2樓:社會小達人

大致有以下過程1、重整期間重整期間是重整程式開始後的乙個法定期間,其目的在於防止債權人在重整管理期間對債務人及其財產採取訴訟或其他程式行動,以便保護企業的營運價值和制定重整計劃。破產法第72條規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

除了具備法定原因提前終止重整程式的外,重整期間包跡備棚括兩個階段:(1)重整計劃製備階段,即從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到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時止。這一期間通常為6個月,但有正當理由的,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2)重整計劃通過階段,即從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時姿則起,到債權人會議表決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不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式,或者依據表決未通過的事實裁定終止重整程式時止。這一期間沒有法定期限,由人民法院酌情決定。2、管理人監督下的債務人自行管理根據破產法第73條的規定,採用這種方案必須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批准後,如果管理人已經接管了債務人的財產和營業事務,則應當辦理移交。債務人在自行營業的情況下,行使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職權,並履行管理人對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報告義務。同時,債務人還要接受管理人的監督,其財產管理和營業的重要決定和有關資訊,應當報告管理人。

3、管理人負責及債務人參與的管理在債務人沒有提出自行營業的申請,或者其自行營業申滾孝請未獲法院批准的情況下,管理人當然地負責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管理和營業事務。但是,為了提高經營效率,管理人不不妨將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營業事務,以聘任方式委託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由於在聘任制下,管理人承擔著法律上的責任,故受聘人員的營業行為自然應接受管理人的監督。

所以,這些人員在簽訂重要合同和實施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時,應當徵得管理人的同意。

3樓: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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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由誰管理經營

4樓:張國輝

法律分析:根據具體情況,破產重整管理經營者不一樣。企業重整中如果是法院允許自我重整資金一般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管,如果企業重整法院指定了管理人,資金則全權由破產管理人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已接管財核如產和營業事務的高氏亮管理人應當向戚寬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第九十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第九十三條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破產重整的破產管理人職責是什麼?

5樓:汪世龍

破產重整管理人是指在破產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野陪。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職責有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頌皮蠢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握團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破產重整管理人由誰擔任

6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 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遊祥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賣磨陪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中蠢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職責

7樓:洪利

破產重整管理人是指在破產純哪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職責有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做盯碼員負責營業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則肢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破產重整管理人職責

8樓:鄭新滿

法律分析:一、對於已在破產程式喊喊終結前已經進行的訴訟或未決仲裁,破產程式終結後,管理人仍應繼續履行訴訟或仲裁代表職能。因為它仍然屬於管理人之未履行完畢的職能,也是為了破產債權人利益而應履行的法定職能。

二、對於已在破產程式終結前進行並納入破產財產清理事務中的未收回財產,破產程式終結後,管理人仍應繼續履行清算職能。因為這時的未收回財產實質上屬於全體債權人共有財產,管理人是為債權人利益進行清算活動而不是為破產債務人。

三、對於破產程式終結前尚未進行的訴訟或仲裁或者尚未確認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在破產鄭旁野程式終結後,管理人則不能繼續以破產債務人名義進行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於辦理登出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自破產程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啟兄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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