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2025-01-26 12:55:07 字數 2554 閱讀 2262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有效

1樓:張瑜

法律分析: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鋒圓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罩差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為現行有效規定。

物基皮。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規定釋出前制定的有關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不再適用。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樓:張倩妮

法律分析:《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族州舉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跡搏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兆碧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3樓:律漸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局正題的規定》已於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粗臘寬,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巖亮管轄。

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麼

4樓:仝澤印

法律分析:該法律現在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規定發逗判布前制定的有關審理企業敗指碼破產案件的司察哪法解釋,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不再適用。

最高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知識

5樓:李敏

法律分析: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握顫訴訟法),規範對企豎悔業破產案件的審理,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餘皮正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麼 -法律知識

6樓:李鑫

法律分析:該法律現在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消梁 本規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規定釋出前制定的有關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司法解釋,與冊則本規定相牴觸的,不再州橋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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