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心很藍
辭職隨時都可以,公司為什麼要求記大棗閉凳過?是否因為你有違紀的事項,凳旅就算記態虛也沒關係的,這個不影響辭職,而且也不需要違約金。
被公司記3個大過開除合法嗎?
2樓:網友
這個要看兩點:
1、公司有沒有正式的開除制度,有沒有告知員工,有沒有員工的簽字2、公司的開除制度符合不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果上述兩條都滿足,並且你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構成開除條件,那麼你就很可能能開除,並且沒有任何賠償。
3樓:網友
公司的規章制度已經告知勞動者且規章制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有效。
4樓:山野柴胡
開除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出的,該條例已經明令廢止。
5樓:仲子帆
公司規定記兩次大過可以無嘗解除合同。如果以記1次大過,後繼違紀直接記大過合法嗎?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1,經過民主程式制度;2,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經過勞動者簽字確認;3,經過公示的,並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也規定勞動者記3個大過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則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合法的,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南南南方姑娘安小然
不知道耶。。。但是賠償一定會拿到的。
公司要求提前兩個月提出辭職,合法嘛?
8樓:正氣長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據此,你單位的作法是錯誤的,也是無效的,如果你們要辭職,只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他們批准。
9樓:手機使用者
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的約定是無效的,勞動者要離職,只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書面提出即可。辭職的時間為提出書面通知後的三十日。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給時間看就已經是不合法了,還說什麼條款啊?這是最起碼的知情權啊。然後條款的問題,這屬於是霸王條款了,這個其實真的要說有多少問題的,有個地方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你去質詢唄。
11樓:ilike小魚
正式員工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就可以,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
12樓:紅豆妹子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要離職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另,勞動合同必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持乙份。
13樓:水6元
公司要求勞動者辭職要提前兩個月的要求是違法的。
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盡提前最長的天數是30天。因此,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上班時間提前半個小時去食堂吃飯 公司給我記了個大過還記曠工0.5小時這樣合法嗎
14樓:我到是頂不頂你
如果企業有相關的制度或者管理規定,就沒問題。
1、你提前就餐,屬於脫崗或早退;
2、如果有制度規定,勞動法支援企業的處理辦法;
3、記大過和記小時曠工,對你也沒什麼實際損害,不用耿耿於懷了,你也確實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任何企業都不會支援擅自離崗或遲到早退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樓:網友
居然沒有開除你,而你居然好意思質疑合法性。
你還是辭職吧,目無紀律,再加上無知,早晚被踢出去。
老闆要求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兩個月提出合法嗎?
16樓:正之正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即可;
單位應當即時足額支付工資。此單位這樣的工資發放方式也不合法,可解除合同,要求補償,協商不成,可向勞動部門申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採納,謝謝。
員工辭職公司扣錢,這合法嗎?
17樓:網友
在單位收到辭職通知後的30天內,員工在沒有被批准的情況下應該繼續工作,單位繼續發放工資,不得『扣錢』。如果30天后,可以走人。單位更不能『扣錢』。
18樓:網友
不合法。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試用期的員工提前7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僱傭關係,如果公司是要求員工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必須有雙方簽字的協議,不說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違法的問題,如果沒有簽訂協議的話,則公司扣錢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去勞動局申請調解,不行的話再申請仲裁。
19樓: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以上規定,單位招用你後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和單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你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你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
綜上,你可以隨時解決勞動合同並要求對方給付雙倍工資,也就是你可以要求再支付給你乙個半月的工資。但是你說的扣款行為,你的表述不清楚,我不能給你詳細的解答。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這個約定是否對雙方有效,要根據具體的證據來進行認定的。
我所說的隨時解除合同和雙倍工資支付是沒問題的。
公司玩手機,無單外出被記三次大過,現在公司要開除我朋友這個違反勞動法嗎?
20樓:簡簡單單
1、公司玩手機,無單外出被記三次大過,被開除是否合法,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如果規定是嚴重違紀的話,是可以開除的。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這樣的規定,而對員工開除的話,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1樓:喜歡數字遊戲
合理的。接受吧。在外。不是在你家。以後長個記性。
22樓:魔族沒有神速嘍
如果確實有規定的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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