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衛醫師可以出具意外摔傷診斷證明嗎

2025-04-10 05:45:27 字數 1560 閱讀 8023

1樓:潮思絲

法律分析:因為醫生診斷證明有法律效力擾族,根據相關法律規緩好弊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診斷證明書是患者到醫院就診後,醫院所要出具的就診證明,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病情、病史、目前症狀等。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九十七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襪吵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2樓:聳運獎勵赴

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醫學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的權利和責任。為加強醫院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流行病學等證明檔案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檔案;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侍枝判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規定。

1、臨床醫師要嚴格依法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本院註冊的執業醫師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診斷證明填寫齊全,對所出具的診斷證明負有法律責任。

2、特殊診斷證明,如涉及司法、計劃生育、傷殘等,需要持相關單位介紹信,醫師方可按規定出具診斷證明,科主任要稽核簽名。

3、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嚴禁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證明檔案,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4、不能以患者主訴、症狀、體徵、描述等非規範的醫學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死亡、病情介紹等禁止使用診斷證明單。

5、出具的診斷證明必須與病歷中記錄一致,住院患者到醫務科,門診患者到門診部稽核蓋章後方可有效。

三)診斷證明的管理條例。

1、診斷證明蓋章後方可生效。專用章應安排專人管理,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診斷和病假證明要認真稽核,嚴格把關,並做好詳細登記以備查。

2、診斷證明蓋章:住院診斷證明由醫務科,門急診病人由門診部負責稽核、登記、蓋章。住院病人診斷證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時開具,患者必須攜帶出院小結或住院病歷影印件到醫務科蓋章,門診病人需攜帶門診病歷到門診部蓋章。

節假日期老改間患者帶上述相關證明到醫院辦公室蓋章,值班人員要認真稽核,並做好詳細登記。

3、在診療過程中,由於姓名記載錯誤,確需更改者,若僅為同音不同字或僅錯搭亮一字者,由主管醫師填寫「診斷證明」預以更正,加蓋醫務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兩個字以上者,醫務科蓋章無效,患者或家屬需到醫保辦公室諮詢解決。

4、影印件、複寫件,未註明出具醫師的均不予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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