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未出資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嗎
1樓:洪波
以下情況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東遊指為被執行人: 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 2、股東抽逃出資; 3、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4、一人公司股手磨數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 5、公司未經 清算 即辦理 登出登記 ,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執行 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 公司畢首法 規定對該出資 承擔連帶責任 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股東出資未到期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2樓:史呈文
法律分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個或者部分債權人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並以其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支援。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磨明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棚遊氏資期限的。實踐中應當鏈散通過公開聽證程式,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變更、追加規定》 第十七條 未繳納不包括股東因未到期而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情形,不屬於「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債權人對未到期出資需要加速到期的,依法可通過破產程式主張權利。
股東出資未到期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3樓:懂法說法
公司的股東要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履地出資的責任,而股東認繳出資是有一定期限的,股東要在出資期限內如實認繳出資,出資不足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認繳出資未到期能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認繳出資未到期能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未到認繳出資的期限,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八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提到的共4種方式如下: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建立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後的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若是外國投資者則用外幣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槐枯屬於有形財產的一部分。
有形財產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動產和不動產。
3、智財權。
包括了衫昌著作權和工業產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後者則是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行為。
鉛塌洞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的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找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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