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重慶王舸律師
既然林權證上是你們的名字,那樹當然是屬於你們的。
我的林地(有林權證)被他人開地,他說他有58年的土地證.請問在法律上以什麼證為準?
2樓:安徽國土一兵
很顯然,土地bai管理法
du86年頒佈,後經98等幾次修改,zhi以前的地證也經過多dao次的換證,他都沒內
有主張容自己的權利,如果他要主張自己的權利,現在應該向國土部門請求換髮新的證照,方為有效。林權不能作為土地使用權,但是,國土部門在辦理徵收林地時,要徵求林業部門的意見。
3樓:匿名使用者
林權證書是林權登記憑證,在你戶林權證未被依法撤消的情況下,視作你戶是專合法的屬林權擁有人。他戶的土地證(應該是土地改革的憑證,你說58年應有誤)不能作為林權合法憑證,因為土地改革是將土地分配給私人所有,隨後經過公有化改造,已經不能作為權屬的憑證。他戶若主張林權屬其所有,應當申請權屬糾紛調處。
擅自到你戶林地上開墾,屬於侵權行為,你戶可持證向人民法院起訴他戶,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我們家林地被徵收,我林權證上面使用權是我,但是林權證所有權歸集體,有其他村民看我們土地比較多不爽, 10
4樓:天下的大路
題目資訊不全,說一下林權證的知識點介紹。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或***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式,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作用:
(1) 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 徵佔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 申請林木採伐的要件;
(5) 明晰產權的依據;
(6)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
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
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
5樓:◆◇灬蚊子
自己的就是自己的 中國人就是見不得別人比自己好,那自己就偏偏要好
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林權證書的效力
6樓:獸媽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或者***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的規定,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要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首先應以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為準。
但是,我國山林權屬政策自解放以來經歷了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各個時期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在當時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政策性及人為性失誤,導致現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認定林權證書效力成為了難題。
解放初期的土改運動,確定土地個人所有,為群眾頒發了土地證;此後的合作化運動,個人所有土地山林隨人入社,土地、山林集體所有;2023年至2023年對土地(林地)、耕畜、農具、勞動力進行了「四固定」,按屬地原則對土地林地進行統一的調整,歸就近的生產隊集體所有;2023年至2023年的「林業三定」,為生產組集體和各戶頒發了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每次的社會歷史變革都會帶來林地權屬的變化,而林權確權工作的不規範、登記發證制度的不健全導致部分林權證錯漏填寫、重複填寫等情況時有出現,當然,存在這種錯填、漏填、重複填的現象是有其歷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徹底,且「四固定」當時主要是對耕地和林地,對當時未開發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對在「四固定」時期的土地(林地)確權基本上也沒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記載,記載不規範。
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實「林業三定」工作時,工作組的人員本身水平不高,頒證工作粗糙,填證不規範、不統
一、不全面,產生了證件的錯發、重發。比如有的山林權證四至範圍寫成「上至山頂,下至田邊,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結果是松樹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見了,界線沒有了,引發糾紛;或者當年的小松樹也長大了,到現在全部都是大松樹,你說是這棵,我說是哪棵,這也引起了爭議;而有的山證的四至界線寫成左與張三交界,右與李四交界,雙方對界線各持己見,亦因此引發糾紛。
而且,當時有些證是蓋好印,然後發給各戶自己填的。我們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就見過空白已蓋印的山界林權證和社員自留山使用證。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採信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這類書證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本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就因為時間跨度長,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徹底,「林業三定」工作粗糙,加上當時的工作人員不重視資料的完善和儲存,造成無據可查或資料丟失,以致當事人發生權屬爭議無法找到相關證據,普遍存在當時的證人難找、有效的書證、物證難查,證據鏈難連的問題,因此,事實難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見到一方有山證的話,基本承認其效力,而有的則一概否認其效力。
那麼,對於這種山證,我們在審理中如何更好認定其效力呢?
筆者認為,鑑於歷史的原因,對於這些山證的效力,既不應一概否認,亦不應一概肯定,這些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以及管理事實等才作確認比較妥當。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要遵重歷史,遵重現實,要從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管理和利用的原則來處理爭議。
對於因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要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這些書證法律效力,應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結合現實情況加以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林業三定」時的山證,無爭議的應當確認其效力。對因錯發,重發等情況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參考「四固定」的確權依據作出處理。
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沒有有效權屬依據的,應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
對於有些山證,如我們見到過有的山界林權證沒有蓋縣人民**的印章,有的填報負責人處沒有人簽名,有的審查同意單位(社、隊)處沒有蓋印,有的沒有填寫日期,有的填寫有錯別字,對方當事人都會對這些漏填錯填的山證有異議。對這類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能夠印證該份瑕疵證據所要證明事實的,可以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但是,如果僅有該瑕疵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當然,如果幾個瑕疵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某項事實的,也可以不否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
認定山林權屬的書證主要有「林業三定證」(包括山界林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等)、「土地證」(包括清冊)、「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這三類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適用上應有順序之分,認定的順序應該是先「林業三定證」再到「土地證」最後是「權屬變更憑證」。
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林業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這些「合法的權屬變更」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後,這些憑證則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山林林木由組轉包給他人林地權個人林權是由那方有管理全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2023年的土地證是個人的,2023年被權利正覆蓋面成另個人的,請問哪個證是有效的?
我家的林地被別人辦理 了《林權證》,我該怎麼辦? 10
9樓:鹽山小夥啊
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林地的承包關係,以確定林地為自己所享有。然後,才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主張撤銷林權證。從而真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或者***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第七條 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作出的最後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第八條 土地改革後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1)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範圍及附圖;(2)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3)能夠準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4)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 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土地改革後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方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林地的承包關係,以確定林地為你所享有。然後,你才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主張撤銷林權證。從而真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縱橫法律網-浙江求是園律師事務所-潘寧律師
關於林權證的歸屬問題,山林權證歸屬
不能,需要轉讓協議,如果屬於集體所有的,可能還要經村委或村民同意。你好。乙方不能不接受。如果果樹是你自己在承包荒山上種植的,那麼林權證應該是你個人的,但這個還要看兩個問題 一是合同中是否有對承包期屆滿後果樹的歸屬問題,二是誰申請的林權證 如還有疑問可加q 二七八三六九六二零 山林權證歸屬 根據 林木...
有林權證是不是代表具有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
具體要看林權證 的內容。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 野菜藥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我組有林業三定確權的林權證,林業局技術員有意刁難,說林權證上
不知道您是哪個地方的,不知道當地政策動向。我這邊可以請第三方服務公司進行測繪界定,建議您到林業局或不動產諮詢一下 可以簡單地以林業三定時的林權證確定這幅山嶺的權屬嗎 應該可以以林權證確認給陳姓村,因為林權證是最有法律效力的權屬證,而不能像李姓村堅持的那樣,去翻歷史舊帳,如果再翻一百年,也許都不是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