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對傷殘鑑定有異議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內 〔再次鑑定〕職工或者其用
容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對傷殘鑑定結果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保險公司對傷殘鑑定有異議,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決定是否採納鑑定,保險公司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或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可以重新鑑定。
3樓:奇農嘉嘉普
《工傷抄保險條例》:襲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服,可以依法要求重新鑑定。
對工傷鑑定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5樓:華律網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專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屬
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版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權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對工傷中涉及的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方對於工傷中涉及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出來後,單位工傷鑑定有異議,該怎麼辦?
7樓:武漢的韓律師
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那要看您當時鑑定是誰委託的,也就說和您解決糾紛的途徑有關係,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未與單位協商、未通知單位,純屬個人委託:這種情況下鑑定意見書只具有相對的法律效力,如果對方提出異議,那麼這個鑑定意見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對方可以要求重新鑑定,並且不承擔此次鑑定的費用。
2.傷者和單位協商解決糾紛,共同委託: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書應當是雙方共同出具的,鑑定意見書的委託人一欄寫的也是雙方委託;此種情況下鑑定意見書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對方能夠提出證明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的證據和依據。
如果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那麼雙方再重新選擇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3.已進入司法程式,由法院委託:這種情況下的鑑定意見書當然的有法律效力的。
單位要提出異議的話,必須能夠提出證明鑑定書確有重大錯誤的證據和依據,而且這些證據和依據要得到法院的支援,異議才能成立。下一步還是由法院委託再進行重新鑑定。
希望能夠幫到您!
9樓:宮闕族
阿達分公司的風格四諦法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對傷殘結果鑑定有異議如何解決
11樓:冬雨夏雪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你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否則法院不會輕易決定重新鑑定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傷情鑑定結果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13樓:醫患糾紛律師
換一個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若是對工傷的傷殘鑑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若是司法鑑定,不妨再找一家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一次,最終由法院來決定採用哪個結論。
一審**後,被告對原告傷殘鑑定有異議,提出了重新鑑定申請,法院同意了。可被告一直不交鑑定費,使這事
15樓:獨愛悔亭
重新鑑定的時間不確定,而且重新鑑定期間依法停止計算審理期限,所以再次**的時間,由法官來安排,但如果被告一直不交鑑定費,那麼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終止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擴充套件資料:
司法鑑定相關法條: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16樓:七臺河李陽平
重新鑑定的費用,法律規定是敗訴方承擔,誰先墊付都是合理的。如果在庭審的一方舉證另一方提出異議則通過法庭質證來推定證據的有效性或採信與否。如果相對方沒有充分的事實與理由來推翻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要求重新鑑時,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從法理上應由提出主張方墊付費用,最後根據鑑定結果確定承擔人。
法庭可以指定提出主張方先行支付費用,如果提出主張方拒絕提共費用可以推定其為惡意主張干擾審理,其主張不成立不予支援。同時對鑑定的結論明視訊記憶體在瑕庇時,法庭也可以指定原提供證據方重新鑑定,並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
17樓:匿名使用者
老兄,上午不是給你解答過嗎?你怎麼還問同樣的問題呢。所有的費用都由敗訴方來出,你現在需要的是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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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向徵信機構或者資訊提供者提出異議並堅決要求及時更正。都知道現在徵信對我們每個人的重要性,一旦有了大問題,寸步難行!所以我們一定要好好珍惜信用,同時針對錯誤資訊導致的信用問題,一定要抓緊更正。徵信管理條例明確指出,有異議可以向徵信機構或者資訊提供者提出,並要求更正的。很多人雖然也提出了,但是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