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訊問中,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遇到沉默怎麼辦

2021-03-03 22:03:28 字數 1524 閱讀 6777

1樓:且看天地造化機

這個單位老公安應該經驗比較足吧!

2樓:普拉託

如果證據確鑿,證據鏈嚴謹,可以零口供定罪

3樓:匿名使用者

沉默是他的權利。證據確鑿就不需口供,證據不足就想辦法嘍。不能暴力,還能誘騙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完有什麼權利

4樓:匿名使用者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0、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刑訴法第33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這麼理解。

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但是僅僅限制是律師。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委託其他人比如近親屬是辯護人。

6樓:鬱來福儀綾

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而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要分析這前後改變的意義,首先需理解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與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兩個不同概念的區別:在時間上,移送審查是在偵查之後。其次,我們就可以從中分析道也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提前了,辯護人的提前介入可以更好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這也體現了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的重要現實意義。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你覺得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追問。謝謝~

趙律師,您好,我想要問一下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的時候應該怎麼辦,之後又應該怎麼辦呢?

7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的,中斷的話證據是有瑕疵的,不能做為單一的證據來定罪,必須有其它證據來輔助!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式,必須由不少於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在第一次訊問的時候就可以聘請律師。

8樓:秋意微一涼

對重大案件一般要求全程錄影,不能中斷,一般案件可以不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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