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位權?在財產保險中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依據是什麼

2021-05-23 17:10:26 字數 4870 閱讀 2388

1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簡言之,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合同法》第73條對債權人的代位權作了規定。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其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

(3)保險人在代位求償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過其賠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如果從第三方那裡追償到的金額大於其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其超出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一種權利。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其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2)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3)保險人在代位求償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過其賠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如果從第三方那裡追償到的金額大於其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其超出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什麼是代位權?怎樣行使代位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權是指債

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二是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三是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儲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的權利並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

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於同等地位受償。

4樓:高樓居士

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人怠於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以下特點:a.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

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再從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對他有債權 他對別人有債權 他不找別人要債也不還你債 你可以替他要債來還你 最通俗的解釋。。。 代替他的位置來要債

6樓:夜_夜_夜_夜

廣義的代位權包含很多種,包括申請代位求償權,申請代位執行權,代位繼承。

狹義的代位權僅指代位求償權。上樓的大部分正解,

但有個小問題,就是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第三人)代位所得的財產實際是具有「優先」受償權的,而不必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按比例清償。當然前提是其他債權人沒有同時對次債務人提起同樣的代位權之訴。

7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當你的債務人不清償你的到期債務時,如果他本身也是第三人的債權人,且拒不行使自己已經到期的這個債權時(通常情況就是為了不讓你獲利),這時你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這個第三人,向他追索這一債權(追索的範圍以該第三人欠債務人的債務範圍為限)。追索的方式只能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你作為原告,第三人作為被告,債務人作為第三人,行使代位權的所有費用先以追索回來的債權償還,最終是要由債務人來承擔的

民法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求償權是這樣規定的: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製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製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23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保險代位權的發生事由:

就代位求償權的實質來講,它當屬請求權,是一種債。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債的發生事由自然應當可以成為代位求償權的發生原因。因此我們可以對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做一個彙總,具體如下: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產品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及信用保險的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製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製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謝謝,望採納!

10樓:我是一個麻瓜啊

首先應當把代位和求償權區分考慮,代位權又稱為原債權的代位或清償的代位,是指發生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保證或連帶債務等場合)的代位清償後,其得代位原債權人取得原債權(及存在於原債權上的擔保等),並以此擔保其向債務人(或其他共同債務人)求償的權利。而求償權(追償權)則是指,因代位清償人的清償行為,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合同目的達成或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發生或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而擁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代位權和求償權在債權額,擔保和時效的計算上都不同,但是我國一般會把兩者同視,稱為代位求償權。

至於「債權人的代位權」和上述「代位求償權」完全是不同的東西,前者體現的是債之效力中的保全功能,討論的是債權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代位債務人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其保全的物件與其說是自己的債權,在入庫規則的前提下,不如說保全的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11樓:黑暗的會長

那個答案錯的離譜,簡直誤人子弟。

首先應當把代位和求償權區分考慮,代位權又稱為原債權的代位或清償的代位,是指發生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保證或連帶債務等場合)的代位清償後,其得代位原債權人取得原債權(及存在於原債權上的擔保等),並以此擔保其向債務人(或其他共同債務人)求償的權利。而求償權(追償權)則是指,因代位清償人的清償行為,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合同目的達成或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發生或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而擁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代位權和求償權在債權額,擔保和時效的計算上都不同,但是我國一般會把兩者同視,稱為代位求償權。

至於「債權人的代位權」和上述「代位求償權」完全是不同的東西,前者體現的是債之效力中的保全功能,討論的是債權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代位債務人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其保全的物件與其說是自己的債權,在入庫規則的前提下,不如說保全的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代位權的行使是否必須通過訴訟,仲裁呢?

法律沒有規定行使代位權的有效期限,但是根據法理代位權應在你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訴訟時效內行使。時效一年,自你知道債務人沒有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時起算 使用類推規則,債權人行為代位權,權利的時效受債務人的權利時效規定,次債務人也對債權人享有對債務人同樣的抗辯權。代位權的訴復訟時效...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就因此所得到的利益,代位權人有權優先受償嗎

可見,代位權並不是請求權。由於代位權是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而不是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並優先受償。因此,它也不是 債權人代位權優先受償是否可以,有哪些相關法 您好,代位權制度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的產物。根據大陸法系的立法邏輯,債法應受相對性規則的制約。由此,決定債的效力僅...

追償權與代位追償權有什麼區別保險中,行使代位追償權須滿足什麼條件?

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實現的方式與程式是不同的,屬於有限區別。保證人追償權又稱 保證人求償權 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31條規定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 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