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哪些保護人權的法律我國保障人權的法律有哪些

2021-05-14 13:57:28 字數 4546 閱讀 4965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讓我們簡單地看一看我們所享有的人權或憲法權利的種類。按照2023年現行憲法的規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第33條到第56條,其中第33條至第50條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這些權利可以大致分為十大類,即1、平等權(包括憲法第33條所規定的平等權和第48條所規定的男女平等權),2、選舉權,3、言論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6、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7、勞動權,8、休息權,9、社會幫助權,10、受教育權。[①] 加上總綱所規定的公民的財產權,總共有十一大類基本權利。

人權高於憲法中的公民基本權利,人權又通過公民基本權利表現出來。

其次,我們再看一看現行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與民法和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相比較,是保護的最為廣泛的法律,但也有一些問題,如刑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方面的犯罪進行全面的規定,例如,沒有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怎麼處理等。[②]民法所保護的公民權利也只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從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八個方面的受案範圍來看,其立法意圖就是將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限定在對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兩方面的保護,尤其是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該兜底一項最清楚不過地表明瞭這一點。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公民權利也基本上是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③]。

可見,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在訴訟的救濟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侷限性,因而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即我國第一部憲法就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④],但將近50年了,直到齊玉苓案件才出現了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這一憲法性權利的案件。當然在民事、行政領域,建國50年來,除了人身和財產權之外,憲法中規定的其他基本權利都是不可訴的,足見問題是何等的嚴重。

所以,不難看出,在我國,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對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而不涉及到公民的大量的其他憲法權利,例如憲法中第一項基本權利平等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公民的結社自由是不是應當受到司法保護?總而言之,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和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受案範圍大大限制了司法對公民權利保護的種類,使原本更重要的許多憲法性權利都沒能在行政和民事案件中得到保護。從現行法律的這一特點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法律只是停留在對公民的「動物性權利」或「植物性權利」的保護上,因為動物或植物的人身權或其價值同樣也是受到人類法律的保護的,例如,禁止捕殺大熊貓、大象等,禁止亂砍、亂伐森林等。

可見,我國法院現有的受案範圍還停留在非常低層次的規定上。當然,從齊玉苓案件之後,法院的實際審判已經越來越重視憲法,越來越重視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而且又出現了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保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憲法性權利的新案件。

有法律就一定要依法律嗎?

人權的憲法保障遭遇到的第三個觀念上的誤區就是有法律依法律,最終的結果也往往是使憲法架空,我國憲法難於進入實質性的階段,長期得不到人們的尊重,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憲法的一些內容確實需要下位法的制定才能有利於憲法的實施,但有法律依法律的觀念在於忽視了憲法對下位法的限制性作用,即當我們適用下位法時,我們是假定它合憲,但並不排除它違憲的可能性,一旦發現下位法違憲,我們就不能適用。

例如,2023年5月12日***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以及其他許多地方性的法規和規章,這些下位法實質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如果我們只是停留在「有法律依法律」的層面上,我們就會忽視憲法的檢驗,而無視下位法的違憲,人權也就終將旁落。所以,2023年6月18日***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取代了「收容遣送制度」,把「收容遣送」改為「救助」,並且這一新的行政法規對救助站規定了4個「不得」,對救助站工作人員規定了8個「不準」。可見,該行政法規的目的不在於限制人身自由,而在於充分保障人權,所以,才會對公權力的行使作出如此之多的「不得」或「禁止」之類的規定。

我們不難看出,一般涉及消極人權的內容是不需要立法的,但如果需要這樣的立法,那麼,這樣的法律一般也只能是限制公權力的。

《集會遊行示威法》(2023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就有違反憲法的嫌疑,首先在制定機關方面,該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內容應當由全國人大來制定;其次,在內容方面,該法共有36條,其中有10個「不得」,1個「不能」,7個「必須」,四種「不予許可」的情況,三種「應當予以制止」的情況,以及6條法律責任。難怪有人稱此法律為「禁止集會遊行示威法」!當然,本人並不贊成輕易去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但作為一部涉及人權的法律應當符合憲法的基本要求。

人權的憲法保護原則一般要求人權的內容法定化,也就是說,法律保留原則,一般是隻能由法律規定,但也不排除法律存在違憲的可能性。例如,《立法法》第8條規定十項只能由法律規定的內容,而涉及到人權只有第5項「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和第6項「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而憲法中的人權的許多內容都沒有涉及,不能不說是《立法法》有違憲的嫌疑,人權的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基本上都只能由法律才能制定,而到了《立法法》卻並非如此。

四、沒有法律就不能依據憲法嗎?

目前,許多人認為,雖然憲法有關於人權的規定,但法律沒有規定,因而法院在立案時會不予受理或暫不受理的情況。對於**民事賠償方面的案件,先是一個案例,法院在該案中認為,被告紅光實業在**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由中國證監會處理,原告所訴不屬法院處理範圍。[⑥]在這個案例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發了兩個通知和一個司法解釋,第一個通知的主要內容是由於立法及司法條件的侷限,尚不具備受理及審理這類案件的條件,法院暫不受理;[⑦]第二個通知是有條件地受理;[⑧] 最新的司法解釋全面規定了此類案件如何受理的若干問題[⑨]。

前一個案件和這兩個通知以及目前的司法解釋在對待**民事賠償這類案件的受理方面一次比一次積極,一次比一次進步,一個比一個全面,一個通知否定一個通知,這個例子很好地說明了法院在受案範圍上存在的問題,即法院能否以缺乏具體法律規定或法官缺乏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培訓為理由而拒絕受理,而公民所主張的權利又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案件的這一例表面上是個**案件,實際上是憲法的公民財產權問題。也就是說,按照我國現在的司法實踐的做法,儘管憲法列舉並保護這一公民基本權利,如財產權,但如果沒有相關法律,即使受到侵犯,法院也可以不受理。難道法官不能依據民法通則或相關政策來判案嗎?

難道立法不作為,司法也就跟著不作為嗎?《法國民法典》第4條規定:「法官藉口法律無規定、規定不明確或不完備而拒絕審判者,得以拒絕審判罪追訴之。

」[⑩]只要憲法裡有規定,法院就責無旁貸地要予以保護。法往往是滯後於社會的發展的,法院和法官對憲法內容的司法適用會使我們從根本上重新認識法院的受案範圍,擴**院的受案範圍,提高法院在人權保護中的地位和角色,承擔起比現在更重要的任務。從憲法角度來說,法院的受案範圍到底有多大,其標準就是隻要屬於司法權的界限,只要屬於司法權範疇,而不屬於其他性質的國家機關的權力的範圍,它就應當受理。

第二個標準就是人權,只要起訴所主張的是人權的範疇,法院就責無旁貸應予受理。法院受案範圍的標準在憲法裡,人權就是決定法院受案的一個憲法重要標準。

當法院審理案件涉及到人權當中的社會權的時候,在沒有下位法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通過憲法來定性並起到保障人權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23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25號)就是一個保護人權的例子,陳曉琪等對齊玉苓的侵權行為發生在2023年,而《教育法》是2023年3月18日頒佈,同年9月1日生效的,即侵權行為發生時還沒有《教育法》,所以,在這種情況就可以適用憲法來定性——侵犯教育權,定量的問題按《民法通則》來處理,憲法在沒有《教育法》的情況下與《民法通則》相結合,起到了保護人權的作用。

總之,現在憲法上雖然寫進了人權,但人權的憲法保護還需要長期的努力,但阻礙人權的憲法保護的這些錯誤觀念是我們應當趕快拋棄的,否則人權入憲就失去它的現實意義。如果我們大家都能在這幾個誤區的問題上,那麼,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地從具體法律制度上進行完善,按照人權的標準對現有的法律進行修改,比如修改現行《行政訴訟法》,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加強人權保護的權利種類,將《刑事訴訟法》中的涉及人權保護的原則寫進憲法等等。此外,人權的憲法保護還有待於一個國家的判例法制度的建立,這也是世界各國人權的憲法保護所公認的制度選擇。

2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1.憲法。根本**

2.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

3.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保障平等主體的合法權益。

其他。。。。

3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以及各部門法均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保護。

我國保障人權的法律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以憲法為根本依據bai,中國製定du和完善了一系列保zhi障人權的法

dao律制度,人權保障事版業不斷法律化、制權度化。

中國重視對公民生命權的保障。《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作了基本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出規定。

根據本國情況,中國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堅持「少殺、慎殺」的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僅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中國《刑法》還規定了有利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以減少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

目前我國有哪些婦女保護的法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有哪些

首先,憲法 作出了原 則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 經濟的 文化的 社會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撥婦 女幹部。婦女權益保障法 又進一步對婦女的政治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權益 勞動權益 財產權益 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方面作出詳細而...

我國主要法律有哪些,我國有哪些主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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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哪些私人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哪部法律保護個人財產,如果侵犯會有什麼處罰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 房屋 儲蓄 生活用品 文物 圖書資料 林木 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在我國主要是私人財產都受到法律保護,他不分哪些主要是你私人財產都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神聖不可侵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只要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都會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