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押解過程中救辦案人員算不算立功

2021-03-07 05:43:00 字數 5442 閱讀 5999

1樓:只怕羊刀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也就是說救人並不是《刑法》中規定的立功的具體表現形式,所以並不算立功。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1] [編輯本段]立功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立功的時間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

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二)立功的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

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三)立功的效果

立功不僅是一種表現,而且必須要有某種實際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須經查證屬實才能成立。

查證屬實是指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人揭發的犯罪行為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人揭發的情況不是犯罪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則不屬於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須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

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破獲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現,同樣也要具有這種立功效果。 [編輯本段]立功的表現形式  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了立功的兩種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犯罪分子被羈押或者歸案後,不僅如實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還主動地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這種揭發必須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

如果經過查證,發現其揭發的情況不是事實,或者無法證實,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則這種的揭發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偵查機關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應是指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線索,即能夠證明犯罪的重要事實、犯罪人或者有關證人等。提供的重要線索必須是實事求是的,司法機關能夠據此查明犯罪,偵破案件。

如果經過偵查,發現提供的線索不實,或者無法證明發生過犯罪,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的,就不應當認為是立功。

3樓:匿名使用者

罪犯在押解途中救了辦案人員當然要算立功表現 ,要減刑的。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檢舉 揭發他人對自己的犯罪是否構成立功

4樓:樂觀的

能不能構成立功要看檢舉的情況是不是事實,對破案有沒有幫助,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樓:情意三旬

將立功限制在到案後,不符合刑罰目的。立功制度的目的在於預防、查獲、制裁犯罪,而不論是到案前還是到案後的立功,都表明行為人對犯罪的痛恨、再犯的可能性的減少,都有利於司法機關發現、偵破其他犯罪案件,兩者並無實質差異。將立功限制在到案後,同樣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等情節,到案後才可以適用立功,而到案前卻不能適用,難免讓人產生法律適用標準不一之感。

另外,將立功限制在到案後,對打擊犯罪無益,現實中一些不能被及時抓獲歸案的犯罪分子會認為,即便自己掌握一些立功線索,也要等到其到案後再檢舉,才能被認定為立功,這可能會導致一些犯罪不能被及時發現,從而得以繼續危害社會,這顯然對預防和懲治犯罪是不利的。

從法的適用規則來看,立功不應限制在到案後。《解釋》將立功時間限定在到案後,而《意見》卻並未作此限制,那麼,這就出現了法律適用的衝突問題,而根據法律衝突中的法適用規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一般法優於特別法。《解釋》和《意見》均屬於兩高的司法解釋,處於同一位階,不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的衝突問題,僅存在前法和後法的效力衝突適用問題。

《解釋》將立功時間節點限制在到案後,《意見》卻並未作此限制,而《意見》屬於後法,根據法律適用中的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應當以後法為準,即到案前的檢舉、揭發符合相關條件的也應認定為立功。

客觀上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等只能發生在到案之前。如一些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被迫繼續參與作案的犯罪分子,其本意可能是不願與犯罪分子同流合汙繼續作案,但是不得已只能繼續參與作案的,這時候如其乘機檢舉、揭發他人共同犯罪,從而使案件得以偵破,顯然,其行為對案件的偵破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這種檢舉、揭發只能發生在到案前,如不將該情節認定為立功,顯然於情於理不符,為一般社會人所不能理解。

立功時間節點在作案以後,更有利於預防打擊犯罪。犯罪分子作案以後,為了被認定為立功,其往往會檢舉揭發他人犯罪,這樣一來就會使犯罪被及時發現、懲處,從而更好地實現刑法的懲治、預防目的。實踐中,有人擔心將立功的時間確定在作案後,可能會導致立功的濫用,事實上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只有對作案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適用立功這一量刑情節,與憲法規定的普通公民的舉報、控告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憲法規定的普通公民的舉報、控告權是作為正常一般人的權利,不涉及刑事評價,因此不存在立功的問題。

6樓:史乃金律師

是否構成立功,要看檢舉犯罪是否符合立功的法律條件。

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下列情況不能認定為立功:

1.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2.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3. 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是否有立功表現,需要有法院最終認定。

對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7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立功。 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無論行為物件指向,均構成立功。

8樓:瀋陽刑辯吳律師

符合一般立功條件的,屬於立功。。

這沒什麼說不過去的,也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

9樓:尨崎

符合立功條件的按照立功來處理

什麼是立功,檢舉在逃犯算立功嗎

10樓:未來法律

您好,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後,在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

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立功的認定

以下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立功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時間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

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表現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

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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