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被辭退,是否有上月工資因為曠工被開除還能拿到工資有法律依據嗎?

2021-03-07 07:17:27 字數 5117 閱讀 1807

1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違反公司制度礦工被辭退,上個月應得的工資還是要正常發放的,否則屬於拖欠和剋扣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1、曠工兩三天雖屬違反勞動紀律,還不能算嚴重違反廠裡的規章制度,何況單位還要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你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3、由此可見,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一是訂立程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4、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帶有強制性的規定,訂立程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說沒有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

所以規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勞動者就可以不執行。5、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6、對於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7、上述要求單位一般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因曠工被辭退,工資應按出勤結算,但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職工因為曠工被辭退,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出勤一次性結清工資。

曠工,是指無正當理由,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職工因為曠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關係。你將沒有補償和賠償,但工資應當發放給你。否則你有權提出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被辭退是有錢領的,要扣三天的錢,看公司曠工一天扣多少了!

因為曠工被開除還能拿到工資有法律依據嗎?

6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因曠工被開除的,在《勞動合同法》上,屬於被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剋扣工資。勞動者取得工資是依法享有的權利。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部門責令其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可以拿 結算到你工作結束之日

8樓:匿名使用者

能不能開除看公司有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以及有沒有公示等。

工資的取得與開不開除沒有直接的關係。即使真被開除了,你仍然有權利要對方支付工資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一般是用人單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來規定的,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合法性、民主性、公示性,符合三要件的管理制度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管理制度上有曠工規定的,依照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到應得的工資的。

關於曠工辭退單位是否要支付補償金

11樓:仙女養的貓

1、用人單位與勞動

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

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2樓:呂艾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曠工三天,違反了單位的規定。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決勞動合同。

單位要給勞動者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且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3】找遍了《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沒有看見按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規定。

【4】可以斷定,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給於經濟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辭退.如果再要詳細點的話,就是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制定,並且公示過,員工簽字確認同意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即使去仲裁都沒有問題.公司也會勝訴.

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此行業屬於嚴重過失,可以辭退的話,就不用支付補償金.

正式員工被無故辭退補償幾個月工資

你可以主張違法解除,要求兩倍賠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每一工作一年發一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算1年,不足六個月算半年。這個首先要看你工作了多少年?你工作的時間來定要補償幾個月。然後你還可以辦失業補助金只要買了養老保險的。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曠工兩天被開除並扣除上個月工資合法嗎

用人單位 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 方式簡單。缺點 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 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

員工對當月工資有爭議,是否可以停發?

當然不可以,有爭議可以商量把工資算清楚,應該有具體的明細,基本工資加提成。員工對當月的工資有爭議,是可以及時的提出,但是工資是不可以停發的。我個人認為,爭議不是挺搭工資的理由,但是爭議部分可以在經過仲裁,或者調解後再發放。有爭議可以坐下來談,可以按規則來一筆筆算,例如加班費,中夜班費,各種補貼等,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