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庭程式英美法系模擬法庭程式

2021-03-07 10:01:00 字數 4173 閱讀 6447

1樓:匿名使用者

在美國聯邦法院審理的大多數案件中,律師和法

官同意在**前開審前會議,確定哪些問題存在爭議必須由陪審團來判定,哪些問題不存在爭議。雙方展示他們要傳喚的證人和審判過程中要提供的證據,但是,雙方審判前在這些問題上達成一致並不意味著他們同意案件應當如何判決。相反,法官召**前會議是為了避免**時在這些事先可以決定的問題上浪費時間。

在庭前預審程式過程中,律師會通過檢視對方材料、詢問了解案件事實的人來儘可能多地瞭解對方情況。如果律師完成了案件的全部準備工作,審判過程中,無論對方律師提供的證人怎麼回答他的提問,他都不會感到意外。庭審律師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如果你不知道回答將是什麼,不要提問」。

每一方的律師和證人都會通過複查他們的問題及可能得到的回答來為審判作準備。

在民事案件中,經常會發生雙方當事人通過庭前預審得出結論和解案件,無需再進入審判程式。和解並不意味著雙方就爭議達成一致,他們僅僅是同意庭外協商。通常這意味著原告已經同意接受賠償,當然數量會比原告原來起訴要求的要少。

一個好的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前,會通過會見證人、勘察犯罪現場、檢查物證等方式進行深入調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就是判斷**擬用來證明案件的證據是否合法取得。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抓捕。

為了強調這種保護,最高法院裁定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在審判中使用。例如,如果警察沒有搜查令便從被告人處提取了證據,被告人的律師就可以要求法庭審判時排除對該證據的使用。法庭將會舉行一次聽證來決定在當時情形下搜查是否是不合理的。

如果法庭裁決關鍵證據非法獲取因而不能使用,**就會輸掉指控。如果**公訴的證據確鑿,並且法庭裁定證據的取得合法,被告人可能會決定認罪而不是進入庭審程式。

如果當事人選擇了陪審團審判,就開始陪審員的選擇。公民被選為陪審團成員並須完成整個審判程式始於國會通過的法律並被聯邦法院作為規則採用。首先,公民被召到法庭以便於為陪審團服務。

這些公民是從該地區註冊登記的所有選民名單中隨意選取的,或從有駕照的人名單中隨意選取的,或者從二者的名單中隨意選取的。在個案中法官和律師可以從實際為陪審團服務的人員中選取。

為選取陪審員,法官(有時是律師)會詢問候選陪審員一些問題以決定他們能否公正判決案件。這個程式叫做預先甄別陪審員。律師可以要求法官排除他們認為可能會不公正的陪審員,例如那些認識案件一方當事人或有某種經歷可能會導致其傾向一方當事人的陪審員。

律師可以不說任何正當理由拒絕一定數量的陪審員。

一旦陪審團選定,雙方當事人的律師將會開始首輪陳詞。首輪陳詞的目的是為了讓各方當事人陳述他們對提供的證據的看法。

首輪陳詞後開始提出證據。首先,由**或原告的律師,詢問其提供的證人。律師詢問他們叫到法庭來作證的證人,叫做直接詢問。

在**或原告的律師直接詢問後,被告律師可以向證人發問,這叫交叉詢問。如果交叉詢問後,原告律師想問其它問題,可以再次進行直接詢問,然後被告律師獲得再一次交叉詢問的機會。所有原告提供的證人詢問完畢後,辯方會讓其證人出庭,重複以上程式。

律師通常會提交例如銀行記錄等檔案材料,或提交例如槍支等證物,作為補充證據,這個程式稱為證據展示。

法院已建立了庭審規則以查明事實。例如,最高法院規定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外受脅迫而招供,那麼在審判中這種招供不能作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法院適用這一規則是因為被迫招供顯而易見是不可信的。

為了鼓勵被告糾正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錯誤情形,聯邦法院規定禁止將這類有可能被看作被告人自認有罪的糾正行為作為證據在法庭上提供。適用這一規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其他人繼原告之後受到相同的傷害。按照這一規則,因在溼滑的人行道上摔倒而受傷的原告的律師,在原告事故之後不能提出讓被告再建一個溼滑的場景來作為證據。

如果沒有這一規則,被告建這樣一個場景很可能會被理解為被告承認在原告出現事故時這種場合就已存在,而被告負有就此危險情形向原告發出警告的義務,這樣類推判斷會危及被告打贏官司。

證據採信的另一規則是禁止使用二手證言,即傳聞。根據這一規則,證人不可以作證說他從其他人那兒聽到什麼。例如,如果約翰·史密斯作證說「比爾·瓊斯告訴我他看見富蘭克·威廉姆搶劫了綠峽谷銀行」,這樣的證言就屬於不能採用的證據。

法院認為傳聞通常不是非常可靠的,因此,不能在審判中作為證據來使用。

有時律師會不經意地或故意地違反這一規則,試圖將一些不允許使用的證據提供給陪審團。如果對方律師認為被告或證人將要回答或已回答的證言是不當的,可以就此提出反對,並要求法官制止證人回答問題,要求法官或告知陪審團不得理會證人已作出的回答。法官可以認可反對有效,並按反對方律師的意見去做,或駁回反對,認定證言有效。

反對提出後,由法官獨自認定證據是否可採用。

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律師經常在法官席旁邊用陪審團聽不到但法庭記錄員能記錄的聲音進行協商,有時可能在法官的辦公室協商。他們經常討論某一份證據是否可採用。法庭不希望陪審員聽到這種討論,因為他們可能聽到一些不能被採用的證據從而形成有利於某一方的偏見。

在證據出示完畢後,雙方的律師向陪審團作結束陳詞,包括對案件的描述。跟首輪陳詞一樣,結束陳詞不需要提供證據,但要歸納案件各方的一些重要特徵。結束陳詞後,法官會給陪審團指導,解釋相關的法律及正在審判的案件應當如何適用法律,陪審團必須就哪些問題作出裁決,然後陪審團回到陪審團房間討論證據並裁決。

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裁決必須完全一致。在民事案件中,裁決也必須是一致的,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審判前同意接受不一致的裁決。

通過參加陪審團,公民獲得了一次直接參與**工作的獨特機遇。為了鼓勵公民參加陪審團,法院儘可能地使陪審團工作得舒適並獲得報酬。

在聯邦刑事案件中,如果陪審團(沒有陪審團時為法官)認定被告有罪,法官將會擇日宣判。在聯邦法院,由法官而不是陪審團來決定處罰。但法官的判決受制於國會通過的有關判決的法律和一套強制性的判決指南。

指南考慮個案的屬性和被告人的犯罪記錄。法院的工作人員會給法官准備一份判前報告,這份報告有助於法官按照應適用的規則作出恰當的判決。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陪審團(或法官)決定支援原告請求,通常會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或採取一些能恢復原告權利的特殊措施。如果被告勝訴,法庭就無需再做什麼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就是:

1 陪審團挑選

2.對死刑的態度

3.勸說程式開始.

4.審判開始

5.開場陳述

6.出示證據.

7.最後辯述.

8.陪審團指示

9.評議和栽決

英美法系模擬法庭程式

3樓:匿名使用者

從檢控方向法庭提起控訴至第一次**審理結束的流程簡介: 庭前程式

一、檢控方以某一罪名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件被受理後,被告就檢控方所控罪名是否有罪做出答辯。一 如被告做有罪答辯,直接進入判刑程式。二如被告做無罪答辯或不予爭辯的答辯,法官確定**日期。

三、在庭前準備階段,控辯雙方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據。

四、法官組織召開審前會議,對於控辯雙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證據,要求對方展示證據等方面的申請及雙方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定。

五、如果被告放棄陪審團審判的則由法官審理,只要被告不放棄陪審團審判,法院必須在一審召集陪審團。 審判程式

一、法庭審判正式開始,書記員到場安排控辯雙方到庭,法警押被告到庭。雙方證人到位等候法庭傳喚。

二、陪審團就座,由陪審團團長領誓,進行庭前宣誓。

三、全體起立,法官到庭。

四、開場陳述:先由檢察官陳訴,包括指控性質,案件發生經過,簡述支援控訴的證據。再由辯護律師後陳述包括主要的辯護要點。

五、起訴方舉證,出示證據,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在作證之前進行宣誓

六、辯方舉證,同上

七、總結辯論:檢控方首先作總結辯論。辯護方有針對性地作總結辯論辯論 八, 法官指示陪審團 九, 陪審團評議 十, 陪審裁決 法官結束此次法庭程式 ==================================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有義務遵守以下規定:

1、陪審員必須接受法官的指示;

2、陪審員不得與任何人討論參加陪審的案件(包括其他陪審員);

3、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不得記錄,不得發言,不得提問;

4、陪審員未經法官批准不得擅自離開法庭;

5、陪審員未經法官同意不得使用**

4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有一個其他學校搞的英美法系的模擬法庭程式,你可以參考一下:湖南科技大學模擬法庭以英美法系程式http://forum.

chinalawinfo.***/dispbbs.asp?

有整套流程及相關需要的檔案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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