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能拍賣這套房子嗎法院強制執行能拍賣這套房子嗎?

2021-03-07 15:57:13 字數 5399 閱讀 7090

1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能夠直接強制執行這套房產,法院會根據你的申請進行判斷和執行。

如果他撕毀了法院的封條,那麼他已經觸犯了法律,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你應該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執行財產保全的標的物,即你前夫名下房產,但是要搞清楚這個房產是你前夫所有還是與他人共有。

過戶到你名下是可以的,但是在此之前該房產必須具有完全所有權,也就是需要換掉銀行的按揭。

2樓:帝國づ月長石

若你無法證明其有其他住房,就不可以。

如果有其他住房證明了,則可以執行,由法院凍結該住房,依法拍賣,拍賣所得,先行支付銀行尚欠按揭,然後多餘部分執行給你,另外,如果拍賣後,全部償還後還沒有達到判給你的50萬,你可以繼續追償。

如果你選擇要住房,則可以通過銀行拍賣時候競價取得。

如果對方現在法院和你都找不到其其他房產和財產,則暫時不能執行。

不過看你這麼說,他把房子空著,明顯有其他居所,是可以執行的。

最後,他撕毀法院封條,已經違法,可以向法院舉報,拘留他15天。

3樓:8度深藍

1法院依法查封此房,並催告被告履行,如果被告仍然拒絕履行那麼法院可以依法拍賣。拍賣款可以由你受償。

2你可以向法院申請過戶此房,但是前提是此房價值不能高於被告應支付你的欠款。

3執行期限一般是6個月。

法院能強制執行我唯一的一套住房嗎?

4樓: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5樓:墨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6樓:樂觀的靚哥哥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7樓:找法網

儘管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六條確實對不動產的執行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此處「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說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區別,不可一概而論。

但是有幾種例外情況,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華,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然後給你保留一定數額的房租,再如,你所謂唯一住房,是你轉移完資產後僅剩唯一住房,原來的房子你為了躲避債務都或賣或送轉移了,這是法院可以執行你的唯一住房,總體來說,唯一住房不執行是一般,執行是例外。

下面的法條可以做必須居住房的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8樓:柚子木

什麼情形下一套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9樓:任性大叔丶

當然,按房屋面積來計算,低於多少就不能執行,這也沒辦法的,趕緊還錢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不符合法律規定。

11樓:瀋陽李律師

如果你只有一套普通住房,法院是不能強制執行的,但若不是普通住房,即使只有一套也是可以執行的,對於普通住房的各地標準不同,一般以面積(90平米)劃分。

12樓:

如果你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不能把你轟出去的,除非你在其他地方還有住房,包括外地。

13樓:穩如泰山

不要管別人還不還你,你欠別人的盡力還吧,把房子賣了租套房,或者換個小平方的,或者交上首付重新貸款,向親戚朋友藉藉,都是可行的。我的個人想法,我反正是欠著別人的錢一天都睡不著覺,砸鍋賣鐵也要先還賬,掙一份還一份。

14樓:華律網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別人欠錢不還,準備去法院起訴,對方有一套房產,法院能強制拍賣嗎?

15樓: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關於對方只有一套唯一的

住房時是否會執行:

(1)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應當為被執行人保留必需的生活用品。實踐中,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唯一的住房、且不是豪華住宅的,一般會查封該房、但不會拍賣用於賠償。

(2)但如果該房價值較高:也有法院會採取執行措施,在拍賣還債前要求申請執行人為對方暫時租一段時間房子供其居住,拍賣後在拍賣款中扣除賠償款、房租、執行費用後,退還給被執行人用於另購住房生活。

16樓:柔情西瓜啊

如果對方只有一套房產,法院能強制執行。

要求法院對其房產採取查封並進而進行評估拍賣措施,法律只是規定應該給被執行人家屬留出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居住條件,並沒說不能拍賣唯一的住房,司法實踐中可以將此套房產拍賣掉,部分款項給被執行人及家屬置換一套夠住的房屋即可,也可給他們暫租一套房產,為其繳納一定時期租金即可。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仍可將該住房依法予以拍賣。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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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給被執行留一定數額租金就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 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