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被執行人失信名單後果是什麼

2021-03-07 15:57:13 字數 5808 閱讀 611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是俗稱的進入黑名單,是我國信用體系的一部分。

被法院列為失信人黑名單無論多長時間都不會主動撤銷。必須履行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後,由法院刪除才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資訊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將受限:

1、乘**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2樓:知道法也團隊

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報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3、被執行人為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中**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評優選先、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蔘加**採購和工程專案招投標;

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專案許可、資質審批,暫緩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緩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報建手續、暫緩辦理在建專案的後續規劃手續;

7、其他限制。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3樓:醉意撩人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納入被執行人失信名單後果: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

此規定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4樓:墨陌沫默漠末

納入被執行人失信名單後將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據2023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1、乘**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

6、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7、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8、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02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介紹「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進展情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國法院累計釋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23萬例。

隨著聯合懲戒作用日益凸顯,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提高,失信名單呈下降趨勢,目前處於釋出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共789萬例,涉及失信被執行人440萬個。共限制1222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458萬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萬人。

全國280萬失信被執行人迫於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截止2023年8月,自海南省高院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有2237名「老賴」因被採取懲戒措施而主動履行了義務,履行金額7.75億元。

5樓:匿名使用者

1、失信

被執行人俗稱「老賴」,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乘坐飛機軟臥、高消費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3、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

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乘**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旅遊、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4、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向**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

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擴充套件資料

涉及物件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對應措施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

7樓: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向**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2023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3年7月22日起施行)

其中(節選):

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一款第(九)項修改為:「(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二款修改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參考:最高法關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最高人民法院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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