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沒去拿判決書,多久才生效被告沒收到判決書,法院是否能夠強制執行。

2021-03-09 05:36:35 字數 5502 閱讀 3608

1樓:day月色年華

若被告遲遲不去拿判決書,法院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送達。若其是一審判決,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沒有上訴,則生效,若進入二審,則二審是終審判決,自判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判決生效時間是從當事人受到判決的次日起(第二天)計算,經過15天,如果當事人在這段時間一直沒拿判決書,法院會公告送達。

2樓:雅毛得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因此,若被告遲遲不去拿判決書,法院可以通過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送達。若其是一審判決,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沒有上訴,則生效,若進入二審,則二審是終審判決,自判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3樓:淮安浙江人

一、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送達後從次日起計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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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上訴期,如果在上訴期內原、被告均沒有上訴的,該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送達必須依法定方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執行送達任務的司法警察或者書記員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即送達日期。訴訟文書以直接送達為原則,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情況都屬於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4.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必須注意,離婚訴訟的訴訟文書的送達有特殊性,如果受送達的一方當事人不在時,不宜交由對方當事人簽收。

(二) 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適用留置送達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2.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的訴訟**人為代收人,法院向訴訟**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3.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不適用留置送達。

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委託受送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方式。

委託送達一般是在受送達人不在受訴法院的轄區內,直接送達有困難時適用。接受委託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送達時,應當出具委託函,將委託的事項和要求明確地告知受託的人民法院,並附送達回證。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附送達回證交郵局用**信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方式簡便易行,但是,這種送達方式應當是在上述幾種送達方式不能實施的情況下,才能採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較普遍採用這一送達方式,在其採取郵寄送達不成時才改為直接送達。這種做法,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達時,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轉交送達是在受送達人身份特殊的情況下適用的,具體包括: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無論受送達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經過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視為已經送達。

公告送達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判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採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情況附卷備查。

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該一審判決書的效力暫時中止,以後是否生效要根據二審的結果來確定。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上訴被二審裁定駁回,維持原判。該一審判決書立即生效。該案進入執行階段;

2、上訴由二審審理,並做出新的判決(即二審判決)。該案二審((即終審)判決書生效,該進入執行階段,一審判決失效;

3、上訴被二審裁定發回重審。原一審判決書失效,由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並做出新的一審判決書。對新的一審判決書不服的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仍然可以上訴,進入新的上訴階段。

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次上訴時,二審必須判決,不得再發回重審。

被告沒收到判決書,法院是否能夠強制執行。

4樓:特特拉姆咯哦

一般而言,不能執行的,但如果無法送達,採用公告送達的既可以執行,看你的屬於什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樓:有進無退哀木燈

規則上說,如果一直沒有完成送達,那確實判決書就一直沒生效

但是如果是已經完成送達了,只是被告自稱沒有收到,那強制執行是沒問題的

具體關於送達和生效的問題請找訴訟案件承辦法官詢問或去訴訟法院檔案室查卷宗檔案裡邊的送達回執。,最好是直接找法官問,因為上訴會調卷宗,他一定知道相關情況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已經一年了,但是被告還在外面逍遙法外,什麼都沒被凍結,是什麼原因

7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可以強制執行。判決書沒送達也許是多方面原因的,但是法院可以用留置或者公告的方式送達,至於你收沒收到法院就不管了,期限一到就可以強制執行。換個角度,作為訴訟當事人,也要對訴訟的程序,結果等主動關心才對,有時甚至要主動去詢問,而不是等別人來告訴你,你可不是大爺,別人可不管你。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判決書只有送達原被告後,經過上訴期沒上訴的判決生效,才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沒有簽收或法院沒有留置送達判決書,那麼該判決未生效,故就不存在強制執行的問題。

你好,判決書下來後,被告的多長時間內要執行,如果沒執行是不是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9樓:阿元

第一,被告必抄

須在襲判決書生效後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判決書裡判決的義務。舉例說,3月1日收到判決書,如果雙方都不上訴,3月16日判決書生效,判決書上一定會判決在生效後3天或者10天等一定日期內付錢,那被告就必須在3月19日或者3月26日前給錢。

第二,如果被告沒有按時給錢,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必須由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才行。

10樓:觸不直咋不正

判決書是會寫清楚履行期限的。一般的判決書需要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僅僅是索要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法院可以主動執行。

11樓:李思靜雨

判決書裡有執行日期,逾期沒有執行,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嚴重的構成拒執罪。

12樓:冷雨情夢寒

判決書十五日內不上訴,然後再過十五日以後可以申請執行

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13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查證、核實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以及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公訴案件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關於刑事案件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各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案件情況自行確定。

但對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限,刑訴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況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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