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由那一級法院初審,一般的刑事案件從法院立案到開庭到判決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2021-03-11 07:21:13 字數 5266 閱讀 6524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審普通刑事案bai件由du基層人民法院管

zhi轄。

危害****

dao、恐怖活動、可能判回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答中院管轄。

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院管轄。

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上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審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認為案件複雜,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2樓:叄重羅生門

《刑事訴訟bai法》

第19條規定:「du基層人民zhi法院管轄第一審dao普通刑事案件內,但是依照本法容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件、危害****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別提示〕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法院立案到**到判決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3樓:探險哆啦啦

刑事案件,一般是1個半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是3個月。

上述期限不包括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以及精神病鑑定的時間。

4樓:木牛事兒

一般從立案到判決需要兩個月,或者三個月,最多可以審五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宣判一般要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特殊情況:1.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如果出現了改變管轄,補充偵查的情況,還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二審宣判也是一般要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特殊情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構成要素:1.作案時間要素2.作案空間要素3.案件相關人要素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5.案件相關物要素

5樓:王一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計算偵查期限:一般兩個月;案情複雜,可以延長,,但必須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僅限一個月;特殊原因,長時間不能交付審判的,再想延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由最高檢報送(3個月)

2、126條規定的重大、流竄、交通不便、取證困難等四種情況,期限不能結案,還可以再延長,省級檢察院批准,期限兩個月(5個月)

3、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的,五個月不能偵結,省院再批兩個月(7個月)

4、發現新罪,重新起算;對無名氏,從查清身份起算;事實清楚的,也可以其自報名移送審查起訴。

6樓:愛吃貓的__魚

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複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式最後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

五、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1、立案偵查階段。此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並未規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2、審查起訴階段。

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准可以延長;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式為三個月,簡易程式為40天。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

8樓:仙女小迷仔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

1、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9樓:一片墨痕一片

1.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4.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5.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6.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7.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8.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沒有明文規定法院立案到**到判決需要多長時間,所以,無法對你的問題進行作答。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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