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下刑事案件到檢察院,一般多長時間能到法

2022-01-08 09:35:01 字數 5551 閱讀 1124

1樓:淮安浙江人

正常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如果案件需要退查的,則準確時間難定。

1、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雷神之戀

這個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檢察院一般是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限,重大疑難複雜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半個月,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可一次退補或不退補),每次最長時限一個月,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交檢察機關後,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審查起訴期限最短一個月,最長六個半月,視具體案件案情、證據、程式(有些退補需要解決程式問題)而定。因為每件案件的情形不同,所以沒有辦法確定個一般時間。

請問刑事案件從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要多長時間才能移交到法院,案子在檢察院到法院有沒有時間期限?

3樓:華律網

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4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一、一個刑事案件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准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其中「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屬於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

二、各環節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2、審查逮捕7天;3、偵查期限60天;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

三、對於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複雜的案件等特殊情形,經上級和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偵查期限1—5月。

你根據上述規定自己推算一下吧。

5樓:郭珊佑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興為您服務。

提問公安移交檢查院,檢查院又移交到公安局期間辦案時間是多少天

回答您說的時間起始點是什麼,是公安機關偵查還是立案

檢察院又移到公安是因為證據不足還是什麼,是用來補充偵查的嗎

請您說明白一點

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於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一般來說立案偵查的話是最長可以5個月,然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長一個半月

但是這時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一次這個月

然後在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所以最長的話是5+1.5+3+1.5=10個月

9個月更多11條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如果案件不存在補充偵查等其他法定情形,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應在一個月之內作出決定,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

縱橫法律網-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譚紹楊律師

7樓:戚廣利

刑事案件從公安局偵查終結到法院判刑都有時間期限,具體是: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3個月

縱橫法律網-甘肅篤厚律師事務所-金志剛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1、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2、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

3、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4、檢察院審查完成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5、這樣算下來,刑事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短則一個月,長則五個月。

請問刑事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要多長時間

10樓:胡俊刑事律師

從檢察院審查起訴到起訴至法院,一般時間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以到一個半月;補充偵查的,最長可以到六個半月。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1樓:郭珊佑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興為您服務。

提問公安移交檢查院,檢查院又移交到公安局期間辦案時間是多少天

回答您說的時間起始點是什麼,是公安機關偵查還是立案

檢察院又移到公安是因為證據不足還是什麼,是用來補充偵查的嗎

請您說明白一點

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於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一般來說立案偵查的話是最長可以5個月,然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長一個半月

但是這時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一次這個月

然後在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所以最長的話是5+1.5+3+1.5=10個月

9個月更多11條

12樓:ok陳律師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移送法院,期限為1個月,可延長半個月。可退回補充偵查兩次,補偵重新計算期限。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才會移送檢察院

13樓:華律網

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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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說明有事實還有待查明,有證據還有待收集,另外,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刑訴法原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