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半年了,女方提出退婚,需要把男方買的所有東西都退還嗎 包括手機,彩禮,以及吃的

2021-05-22 23:25:44 字數 4607 閱讀 7718

1樓:鯊魚

彩禮是必須退還的,你關於你們在一起吃飯或你給人家買的零食就算了,說出去,你一個大男人也不好聽。關於手機如果是她讓你給買的你可以要求退錢,如果是你贈予的,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你把人家上過了,也就別計較了。如果你只要退回彩禮對你以後找女朋友是有好處的。

還有你要有證據女孩子另攀高枝了,不是因為你倆不和而是因為喜新厭舊的,你完全可以給她算個總賬,包括去約她的路費,因為她急著甩掉你擺平此事,別的男的在等著她。自己酌情處理,如果是我,不論什麼情況,我只會要求退回彩禮就行了,這種事解決的越快越好,越平靜越好。

2樓:文心蘭之歌

吃的不用還了,其他的必須要還

3樓:天火三部火啊

吃的不用退了吧。其它必須退。

女方要求退婚後,退還彩禮後,還要退還雙方交往中給的東西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居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饋贈屬於附加條件的一種。那就是一結婚為前提。

既然目的沒有達到,為什麼不退給人家呢?

女方提出退婚,除了退還彩禮,交往當中所有話費都需要退還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應當退還男方給付的彩禮,交往中的話費由雙方協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一般性的禮節性贈與不屬於彩禮,要求退還於法無據。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如無疑問,請好評。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所支援都,退禮金

日常花銷不受法律保護。

大男人算了吧,一場感情。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未登記結婚可以退彩禮。

10樓:匿名使用者

話費應該就不用了,因為有愛就有付出

11樓:萌萌小棒子

看你願意要不,對方願意給不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意思就是沒有強制能力的執行範疇,只能是你酌情商量了。

訂婚後男方提出退婚.彩禮還要退嗎

1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②、③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應當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1)只要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管退婚的是男方還是女方,給付彩禮方都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即要求離婚,彩禮也應當返還。

(3)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且共同生活,在雙方離婚時,如果因為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如果給付人並沒有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或雖在離婚時生活困難,但並非因婚前給付彩禮所導致,則不應要求返還。

14樓:夠膽你就下二層

沒有領結婚證,需要退還的。

婚姻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雙方並沒有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只是訂婚,退婚依法是要退還彩禮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是要退彩禮

17樓:李晉寬

男方提出的,女方不用退

訂婚後男方先提出退婚,女方要全部退還彩禮嗎?

18樓:李大司

給付彩禮就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贈與的對方財物,既然雙方婚約解除或最終未締結婚姻的,締結婚姻的條件未成就,所贈與的財物應當返還。也就是說,正常的情況下,未登記結婚的,要退還彩禮。

19樓:驀然綄媄

彩禮返還有一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支援返還彩禮的情

形有以下幾點: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沒有結婚;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裡返還的必須是彩禮,而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的財產,不具有這些性質是不需要返還的。

彩禮一般返還大部分,並不是全部返還。

20樓:傑出的豬

這個事情,錢是不是鉅款啊,只有協商,協商不成只有起訴!

訂婚後女方提出退婚男方給女方買戒指和所有送的東西和彩禮錢怎麼算,還有女方給男方買的東西回禮錢怎麼算

21樓:晚霞夕照

既然女方看不上男方,就不應當接受男方的彩禮。為了不留後患,最好兩清。好說好散!

22樓:漂亮真實擁有

這麼麻煩的話還是不要退了吧。

在農村訂婚後,男方因性格不合提出悔婚,女方應當退還彩禮錢嗎?如女方不與退還,走法律程式能勝訴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在bai農村訂婚後,男du方因性格不合提出悔婚zhi的,如果符dao合相關的版

法律規定,女方應當權退還彩禮錢。如女方不予以退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要求返還彩禮,但是能否勝訴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最終確定,無法肯定能否勝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之後,男方要求退婚。彩禮會全額退還嗎?

2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②、③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應當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1)只要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管退婚的是男方還是女方,給付彩禮方都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即要求離婚,彩禮也應當返還。

(3)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且共同生活,在雙方離婚時,如果因為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如果給付人並沒有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或雖在離婚時生活困難,但並非因婚前給付彩禮所導致,則不應要求返還。

25樓:叭欣屏呂

沒領證,男方提出退婚需要退彩禮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26樓:z李寧

會全部退完,有良知的家庭都會給完的,做人要有良心。

27樓:言午日正嵩

彩禮和定金是誠心與女方結婚的聘禮,既然婚前感情不合,男方沒做對不起女方的事,就必須退回。不退就是耍賴。

訂婚半年多,男方提出退婚,還把女方手機戒指都拿走不歸還,男方家長

28樓:律兜諮詢2號

答:我國婚姻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彩禮退換的條件。請參考適用。如果對方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自己的生活建議報警處理。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是女方,訂婚半年後提出退婚還需要退其它的賠償嗎

訂婚半年說明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禮金雙方內協商解決,是誰的容歸誰,平時吃飯,去家裡買的禮物不用折價退還,互相收的錢各自退回。對登記的夫妻 婚姻法 是如下規定。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

請問兩個人訂婚了男方提出退婚女方會退訂錢嗎?哪位大哥知道有法律依據嗎若有請說明謝謝

可以不退,沒有法律依據,但道德上說不過去。我們那就是這樣的,如果女方提出退婚,定錢必須退給男方,如果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必把定錢退給男方。但本人覺得不管是誰提出退婚,定錢最好給人退回去,呵呵 我真不來明白,經常有人提出自這樣的問題。難道你們結婚是bai為了那點錢嗎?du 既然有一方zhi提出了退婚,...

訂婚後男方提出退婚彩禮還要退嗎,訂婚之後,男方要求退婚。彩禮會全額退還嗎?

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