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帥氣的小宇宙
下落不明四年,法院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下落不明四年是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併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
3、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3樓:托起藍天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夠二年的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夠四年的應當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申請的是宣告失蹤還是宣告死亡。
兩種是不可以同時宣告的。宣告死亡就不用宣告失蹤了。
如上樓,2年就可以宣告失蹤。
5樓:問法網姜律師
這要看厲害關係的申請,可以申請宣告失蹤也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6樓:找法網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一、設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係。
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申請人的順序限制不同
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
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
三、法律後果不同
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告與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 撤銷判決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的區別為: 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沒有這個期限的限制。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而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
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樣。二者宣佈撤銷後的效力不一樣等等,具體如下:
一、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蹤的條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
(2)法定期限:這種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點:
2. 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利害關係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
(1)下落不明人的近親屬或者有監管職責的人
(2)其他與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受理法院: 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後,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
(3)公告期為3個月。
(4)公告期滿,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
(二) 宣告失蹤的效力
確定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有順序,遵循有利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的範圍:「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費用
財產代管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被告應訴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條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
(1)通常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須滿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限只要求2年。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時限的限制。
2. 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法定順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1)普通失蹤的公告期為1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3)公告期滿仍不能確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終止、繼承開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人身財產讓受保護;簽訂合同有效;訂立遺囑有效——效力高於住所地之法 定繼承)
(三) 死亡宣告的撤銷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 對他的死亡宣告。這時的申請無順序。
死亡宣告撤銷的後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係; 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係。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 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 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4.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 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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