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有何意義推進稅收法

2021-03-04 07:33:05 字數 5192 閱讀 1150

1樓:劉秀林

2023年以前,我國從**到地方只有一個稅收徵管系統,**稅收主要靠地方稅務局徵收。

2023年7月1日,國稅地稅正式分開。

但分稅制實行了24年,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使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增加,稅務機關的徵稅成本增加,不利於稅務人員全面掌握稅收業務; 機構分設所導致的機構爭議也成為問題。

2023年3月13日,***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將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這一重大變革,會讓那些不給員工上社保、不全額上社保、虛假工資申報的企業致命一擊!

近日,***公告裡有一條說的是: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坐飛機也將受限!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3)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

這樣,繳納社保的基數變大,繳納的金額就變大,公司和員工所需要負擔的社保金額都變大了,那員工到手的工資相對也就變少了。

合併的好處主要有:

1. 可以提高徵管效率,避免國、地稅之間的推諉扯皮,同時促進稅收徵管的全國統一性,平衡地區差異性。

2. 能方便納稅人申報及應對稅務機關檢查,減少了企業的稅收合規成本。

3. 徵稅系統可以對人員進行更好的配置,強化最需要加強的部門,提高稅收徵收的整體效率;

4. 稅務局可以一次對所有稅種統一檢查,有效避免以往對非本單位的稅收風險覺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弊端。

5. 地方財政資料造假的可能性下降。以前,地方稅務局僅僅在業務上歸屬國家稅務總局指導,但人事等由同級**決定,所以地方**為了政績的需要,對地稅、非稅收入造假就有了可能。

合併後,徵稅權在一定程度上上收,可有力避免此類現象。

這項改革會成為未來一段時間內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家改革方案預計會在今年年底前落實, 這一政策將對每一家企業以及每個人的收入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具體規則怎樣變化,還要等待進一步政策安排。

2樓:集秀雲板壬

機構合併符合法治**目標

根據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這意味著國稅、地稅「分家」24年後,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再「聯姻」。

據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介紹,現行稅收徵管體制肇始於2023年。當時,**進行分稅制改革,建立了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的徵管體制。20多年來,這一稅收徵管體制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重要作用。

「過去十幾年稅收體制有兩個較大的變化:一是營改增,地方**最大的稅種被增值稅合併,地稅負責徵收稅額大幅降低;二是稅收徵管系統的完善與電子化,增值稅等稅種完全實施稅控開票,尤其是金稅三期的實施,可以完成全部稅收、非稅收入、社保等徵繳,通過一套系統掌握絕大多數稅收資訊,消除了資訊不對稱。」聶日明說,因此,從技術上講,地稅已經沒有設立之初的作用了。

這個時候,在稅種上,**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稅制格局,但徵管上不再需要國稅地稅兩套系統,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水到渠成。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此次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順應國家機構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建立的目標,是基於提升稅收徵管效率來推動整體營商環境的改善。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深化稅收徵管體制改革的大勢所趨。」劉劍文說,兩個機構的合作實際上早已開始,「在執行基準方面,國稅地稅之間聯合制定統一的標準,也力爭做到同樣情形同等對待。2023年,**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推出了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的方案後,國稅地稅合作越發深入。

申報、繳稅的檢查逐漸一體化,這充分說明通過消除國稅地稅的分立所帶來的不利是社會的共識。不過,合作只是治標不能治本,唯有合併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以,此次明確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順理成章」。

推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在劉劍文看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稅收立法工作將產生積極影響。

這種積極影響首先表現在利於加快各稅種立法,實現稅收法定的目標。「稅收法定原則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的一項任務。目前還有一部分實體稅存在於行政法規的層級,這兩年有關機關加大了力度,但由於過去長期以來是地方**為了地方財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種稅收性檔案,各個地方標準不同,差別較大。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有利於在統一機構的背景下理順各稅種徵收的範圍,統一徵收防止重複徵稅,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劉劍文說。

「另一個積極影響表現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也能推動一些實體稅種立法的整合。」劉劍文說,在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明確提出,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經將耕地佔用稅、資源稅、消費稅、契稅等6部稅法列入立法計劃中,敦促有關部門加快立法程序。

劉劍文進一步分析說,以房地產稅為例,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有利於解決房地產行業重複徵稅的問題。房地產涉及很多稅種,有時候資訊溝通不暢,國地稅合作有些困難。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就不會存在一個行業重複徵稅的問題,相關稅種也能得到進一步的整合和優化。

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有何意義 專家:推進稅收法

3樓:龍泉

稅收徵管體制改革將推進稅收法治建設

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是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一項內容。根據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在今年全國兩會「部長通道」,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接受**採訪時說:「這是一個利民利企利稅利國的好方案,堅決擁護、完全贊同。」

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有何重要意義、將帶來哪些積極影響?《法制**》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專家。

機構合併符合法治**目標

根據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這意味著國稅、地稅「分家」24年後,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再「聯姻」。

據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介紹,現行稅收徵管體制肇始於2023年。當時,**進行分稅制改革,建立了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的徵管體制。20多年來,這一稅收徵管體制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重要作用。

「過去十幾年稅收體制有兩個較大的變化:一是營改增,地方**最大的稅種被增值稅合併,地稅負責徵收稅額大幅降低;二是稅收徵管系統的完善與電子化,增值稅等稅種完全實施稅控開票,尤其是金稅三期的實施,可以完成全部稅收、非稅收入、社保等徵繳,通過一套系統掌握絕大多數稅收資訊,消除了資訊不對稱。」聶日明說,因此,從技術上講,地稅已經沒有設立之初的作用了。

這個時候,在稅種上,**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稅制格局,但徵管上不再需要國稅地稅兩套系統,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水到渠成。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在接受《法制**》記者採訪時說,此次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順應國家機構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建立的目標,是基於提升稅收徵管效率來推動整體營商環境的改善。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深化稅收徵管體制改革的大勢所趨。」劉劍文說,兩個機構的合作實際上早已開始,「在執行基準方面,國稅地稅之間聯合制定統一的標準,也力爭做到同樣情形同等對待。2023年,**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推出了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的方案後,國稅地稅合作越發深入。

申報、繳稅的檢查逐漸一體化,這充分說明通過消除國稅地稅的分立所帶來的不利是社會的共識。不過,合作只是治標不能治本,唯有合併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以,此次明確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順理成章」。

配合稅制改革釋放改革紅利

在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看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是我國新時代稅收徵管體制一項根本性改革。

「稅收徵管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是配套進行的,徵管體制改革是為了讓稅法得到更好地實施。」施正文向記者介紹說,在改革開放後,我國的稅制經過了幾次改革,直至今日確立了建立現代稅收制度的目標,以直接稅為主。那麼,相應的徵管體制也需要調整。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利於法律統一實施、徵稅效率提高。

以個人所得稅改革為例,施正文向記者舉例說: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辦理登記、報稅、繳稅、稅務稽查,從原來跑兩家變成跑一家,程式簡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對此表示認同的劉劍文說,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有利於整合資源、統一執法標準、共享社會資訊、提升徵稅能力。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分立的情況下,兩個機構都有各自不同的徵稅資訊系統,也掌握著不同的執法標準。本應統一的資源被人為分割,導致徵管資源浪費,這與我國的稅種變動和稅制改革是不相適應的。

**財經大學教授樊勇認為,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和成本。之前很多納稅人要同時繳國稅、地稅,存在「多頭跑」等問題。同時,國稅、地稅兩套機構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資源重置。

在現行制度體系下,實行一套機構對提高徵管效率也有好處。

「合併之後的一大推動便是便利納稅人。我國稅收徵管法對國稅地稅的徵管程式是一體規定的,並沒有因為稅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從納稅人保護方面來看,無論是權利內容還是保障的程式,稅種的差異都不具有決定性。

」劉劍文向記者介紹說,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分立的情況下,同一納稅人要分別針對不同的稅種,由兩個機構來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接受稅務檢查。通過合併,可以減輕納稅人在程式上的負擔,向納稅人釋放改革紅利,對促進經濟發展也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推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在劉劍文看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稅收立法工作將產生積極影響。

這種積極影響首先表現在利於加快各稅種立法,實現稅收法定的目標。「稅收法定原則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的一項任務。目前還有一部分實體稅存在於行政法規的層級,這兩年有關機關加大了力度,但由於過去長期以來是地方**為了地方財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種稅收性檔案,各個地方標準不同,差別較大。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有利於在統一機構的背景下理順各稅種徵收的範圍,統一徵收防止重複徵稅,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劉劍文說。

「另一個積極影響表現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也能推動一些實體稅種立法的整合。」劉劍文說,在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明確提出,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經將耕地佔用稅、資源稅、消費稅、契稅等6部稅法列入立法計劃中,敦促有關部門加快立法程序。

劉劍文進一步分析說,以房地產稅為例,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有利於解決房地產行業重複徵稅的問題。房地產涉及很多稅種,有時候資訊溝通不暢,國地稅合作有些困難。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就不會存在一個行業重複徵稅的問題,相關稅種也能得到進一步的整合和優化。

請問國稅與地稅有什麼區別,請問地稅和國稅有什麼區別?繳稅比例多少?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 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 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

國稅局和地稅局有什麼區別,國稅和地稅有什麼區別?

一 兩者徵管稅種不同 1 增值稅 2 消費稅 3 進口產品增值稅 4 鐵道 各銀行總行 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 所得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5 企業所得稅 二 管理的體制不同。國稅局與地稅局的區別如下 一 稅務部門劃分為國地稅主要是因為管理的稅種不一樣。1 國稅局收以下稅種 增值稅 消費稅 燃油稅 ...

地稅局與國稅局有啥區別國稅局和地稅局有什麼區別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一 管轄部門的不同 1 國稅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負責 稅收和 與地方共享稅收的徵收管理。2 地稅局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省地稅局由省 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領導,以省 領導為主,國家稅務總局業務指導。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