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時交了定金,但是沒簽合同,由於當時銷售沒有說清楚價格,交了定金,還能再談價格嗎

2021-05-22 13:04:25 字數 1584 閱讀 9059

1樓:丁秋皓王

可以,沒簽合同也沒談好**,這定金是擔保什麼也不明,還不能是法律上的定金。

2樓:水庫小青年

可以的,沒成交之前都是可以談**的,只是談的降價幅度有可能會小點

3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是**的一定比例,一般都是談好**再交的。提前交了也能談價,否則不買就是了。

4樓:大王去巡山山山

可以繼續協商的。因為還沒有籤正式的合同,看看是否還有其他的優惠及優惠力度。

買賣合同怎麼寫(購買車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我也不知來道有沒源有正規的寫法。原來bai我買車的時候大du概是這樣寫的。

協議zhi:

今日a從b者處dao購得汽車(二手車)某某型號,發動機號為:******xx。隨車牌照號為:******x。車身顏色xx。

該車將以雙方書面協議為證達成交易。由某年某月起,該車任何事故或違章等行為引發的刑事或罰款事務將不在於b者有關,一切責任由a者承擔。b者在以後的任何糾紛中不承擔任何責任,只能提供簡單的購車達成的交易書,和提供違章或過戶行為的告知及相應證件,但仍不承擔任何費用或其他任何責任。

以下為雙方身份證或駕照影印件,及簽字手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汽車買賣未辦理過戶手續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司法解釋

6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了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多重買賣優先保護順序的解釋規則。第(一)項規則是,先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優先,其法律根據是物權法第23條,買受人因受領交付已經取得機動車所有權;第(二)項規則是,均未受領交付情形,先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其法律根據是物權法第24條的反對解釋,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項規則是,均未交付、均未辦理過戶登記情形,合同成立在先的買受人優先,法律根據是合同法第110條;第(四)項規則是,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後,又登記過戶給別的買受人的情形,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優先。現在的問題是,質疑第(四)項規則,是否與物權法第24條關於登記對抗原則向衝突?

請特別注意第(四)項規則的適用條件是:「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例如,張三把汽車出賣給李四並交付,按照物權法第23條的規定,交付發生所有權變更,買受人李四依法得到了汽車的所有權,同時出賣人張三已經喪失了所有權。

已經不享有汽車所有權的張三,再簽訂第二個合同,將自己沒有所有權的汽車出賣給王五,構成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權利人李四當然不可能予以追認,因此第二個買賣合同無效。這種情形,買受人王**構成善意,因為是買賣二手車,按照社會生活經驗,一定要先看汽車,看上哪輛車買哪輛車,而不是僅憑出賣人有車證就購買。按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購買動產情形的「善意」是「信賴佔有」。

買受人王五簽訂合同時出賣人並未佔有那輛汽車,當然談不到「信賴佔有」。因此,買受人王**可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車所有權。當然應當保護因受領交付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的買受人李四。

可見,此項解釋規則的法律根據,是物權法第23條、合同法第51條,再加上物權法第106條。應當肯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第(四)項規則,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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