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吃飯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對此我國《勞動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把吃飯時間算入工作時間,都是合法的。
《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作了如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吃飯時間是否應當計入工作時間存在較大爭議。
贊同的人認為午飯是為了工作的延續和質量而吃的,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反對的人則認為午飯時間是一段自由支配的時間,吃飯本來就是人的生理需求,故不應計入。這說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
2樓:sb中的戰鬥機
法律對吃飯時間無規定,根據生理需要,一般超過30分鐘吃飯時間可能視為休息時間,不要妄想和有關部門一樣,12-15點【至少14點30分】為吃飯+午休——不壓榨你剩餘價值的不叫企業了,而是叫慈善機構
3樓:曹帥
並不算。
勞動法沒有規定上班幾小時就得讓員工有個吃飯的時間,但是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員工正常的就餐時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8小時工作時間,是《勞動法》直接規定的實行標準工作制度的勞動者的日工作時間。它一方面體現了法律對於勞動者身心健康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是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的權利保護。因此,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應該將勞動力使用權出讓給用人單位,在這一時間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非常典型的隸屬關係,須遵從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實行非常輕鬆的工作制度,允許員工午休1至2兩個小時,並且午休時間都計入工作時間。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明確了其8小時的工作時間包含午餐午休時間,那麼員工在此8小時之外的工作就形成加班時間,用人單位應該另外支付加班費,不宜再對工作時間作出自相矛盾的解釋。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樓:匿名使用者
超出8小時的就是加班時間!
工作時間規定的每日8小時內包不包括吃飯時間?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包括吃飯和休息時間,是工作時間。。。
7樓:匿名使用者
吃飯時間不在八小時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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