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宋大佑
應當受理,因為這又是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了,與前面審查過的行為不掛鉤。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答覆如下:如果法院責令重新作出具體的行為後,當
版事人針對行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
3樓:記憶e偶爾雨
1、不可以。不同抄的行政
行為襲其行bai
政行為說明理由的內容也各不du相同。
2、具體zhi行政行為dao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等。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係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範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
4樓:淮安浙江人
正確。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對不合理行政行為撤銷後,可以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八條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2633038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具體行政行為有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四十七條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複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啊,複議機關可以更改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要求原機關重新作出
8樓:手機使用者
例如公安局行政行為撤銷後,必然出現抽象行政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行政複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違反法定程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約束,
9樓:匿名使用者
該條copy主要是指:《行政複議法》第28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但如果屬於你題目所提出的:行政複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違反法定程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則不受上述條款約束,即: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原行政機關)能夠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在規定時間未重新作出處理的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意思是行政複議機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專的、適用依據錯
屬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重新作出處理的情況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機關應來當自受理源申請之日起六十bai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du定的行政複議期限zhi少於六
dao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當事人可以向上級監察機關反映,如果情況屬實的話,依法應該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1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來
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
自十七條 行政復bai
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du應當在五日內進行zhi審查,對不符合本法dao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案件經過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
13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應為b。
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實質是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後重新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新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均可以複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應該是copyb,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只是指管轄範圍, 如果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複議機關為被告,該行政案件既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複議決定時,應當責令複議機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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