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沒收的財物如何處置,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2021-04-21 00:01:44 字數 3830 閱讀 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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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抄

收的非法財物,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主要是指違禁品。例如劣質腐敗的食品。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所以,行政處罰中沒收的財物是不能隨意處置的,需要按照相關的程式辦理,如果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人私吞財物的話,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權,設計財物價值巨大的最好可以找個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專業的律師諮詢求助。

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本條是對行政機關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的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具有使用價值,依法可以繼續流通的物品;

一類是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

一類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

根據本條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行政機關應當將其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公開進行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而不能自行作價出賣或者低價處理。

國家沒收的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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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

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對於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沒收的非法財物,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主要是指違禁品。劣質腐敗的食品等,這些物品對社會具有危害性,一旦傳播開來,後果不堪設想,所以這些物品一經發現,必須予以沒收銷燬。

對於其他物品,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嚴禁內部私分或者低價處理。

行政處罰中沒收的財物如何處置?

5樓:卡門kamen之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向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此外,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如下

1、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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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對辦理行政案件的有關財物的不同處理。而且針對不同的性質所採取的處理方式都有明確的規定。如: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已經扣押的物品,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寫明登記財物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並由佔有人簽名或者捺指櫻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涉案財物應當一併作出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 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 賭具和賭資;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票證、印章等;

(五) 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 直接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於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

追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追繳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退還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繳。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例子不當。贓物不是違法所得,對小偷的贓物不是沒收。

根據物權法等相關規定,贓物應當返還物權人。

行政處罰法中的沒收違法財產與刑法沒收財產區別

8樓:09郭

沒收違法財產是指沒收個人違法所得的財產

刑法中的沒收財產是指沒收一切個人財產,不論如何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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