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什麼執行

2021-05-13 03:01:21 字數 928 閱讀 1870

1樓:淮安浙江人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因私傷病住院的醫療期根據職工個人的工作年限的不同而不同,但最低不得低於三個月。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如果不是工傷其醫療和生活費按什麼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有侵權人的,由侵權人賠償;沒有侵權人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生活自理。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3樓:1234安安

不是工傷的,單位應當給員工買醫保,病了醫療費憑發票按職工醫療保險標準比例報銷,生活費自理

勞動法中甲方違反了那些規定乙方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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