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上班時間發生車禍而產生的賠償責任駕駛員與公司怎樣劃分

2021-05-17 11:49:19 字數 3591 閱讀 2690

1樓:人偶

因職務行為的,應先由公司出面解決,然後公司可以向司機適當的追責。

2樓:雲枋華

屬於職務行為。應當由公司先行賠付。司機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適當追償!

上班時間發生交通事故,與公司怎麼劃分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 必須分清bai事故責任du人是誰

不是說第zhi三者要求賠付dao你就必須賠付,必須通過國家司法部版門就是交通權

部門上報審批,鑑定和判決後 第三方才有權向你索賠,如果沒有,那麼不理會第三方的要求。

如果 事故責任人最總判定是你,那麼去諮詢下你的律師吧,他比我們清楚

4樓:無心

其實你程式弄錯了,你可以先跟公司談下,看他們願意出多少錢,然回後再跟第三者談,現在市

答面上的電動車都屬於超標產品,準確的定位應該是輕型摩托車,這樣你可以通過交警或者自己跟他談都行,對方駕駛未經檢驗合格的摩托車屬於嚴重違章,再加上逆行,你應該承擔的責任最多不超過三成,也許有可能還是免責的,這種事情你就不應該跟對方私下談判的。

5樓:慈善的獅子—亮

首先要解決和公司的問題,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輛,一般是沒多大的責任,你畢竟是上班時間,所以要付一定的責任。

駕駛員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司與個人應該各自承擔多少的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不是在上班時間,由個人承擔一切責任。

如果是在上班時間內,首先由公司承擔所有責任,再由公司向個人追究責任。賠償比例需要公司與個人雙方進行協商

7樓:鋁都才子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司機在上班時間,開公司車 出現交通事故,而公司的車只有交強險,賠償責任是由司機個人承擔還是由公司...

8樓:簡簡單單

1、司機在上班時bai間,du開公司車 出現交zhi通事故,而公司的車只有dao交強險,賠

版償責任由公司承擔權的。

2、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9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沒有事前約定嗎?那難說了。

司機全賠或者公司全陪,都是說得通的。

具體如何分擔,無法協商的話,只能去法院起訴了。

不過,傷者肯定是找公司賠的。

11樓:絕_瀟玄飛

公司出司機是職務行為

又不是出私車

公司不買商業險是公司的事

司機是拿工資吃飯的

風險全部壓在司機身上於理不通

主要責任以上的

扣發司機獎金

賠償總歸是公司的事

司機可以不幹

最後還是車主(公司)出

12樓:是我長官

當然是保險公司出,不足部分公司出

13樓:狄夏詹梓暄

要看交警的事故鑑定來確定的,如果駕車過程中不違章,是不用負責的,一般不管結果如何,公司負責多點

根據勞動法,駕駛員出交通事故後,公司要求駕駛員承擔經濟責任,合法嗎

14樓:皮蛋粯子粥

現交通事故駕駛員一般承擔行政責任,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給駕駛員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案例:

虛假陳述 「e代駕」遭最高罰款

「e代駕」司機徐先生將客人送回家後,自己在使用同公司開發的「e拼車」軟體返程途中遭遇車禍,事後他向法院起訴索賠。而「e代駕」公司一方面否認李某是其員工,另一方面也不承認「e拼車」是其開發。本案經兩級審理後,在市三中院終審宣判,法庭認定李某與e代駕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徐先生50餘萬元。

不僅如此,因「e代駕」向法庭虛假陳述,嚴重影響案件審理,還被處以頂格百萬罰款。

出車禍「 e代駕」不認賬

徐先生原是一名「e代駕」代駕司機,2023年1月25日深夜,他送客戶回家後使用「e拼車」軟體,乘坐司機李某的套牌車往回走,不料半路發生車禍。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先生經鑑定已構成傷殘。

因認為李某是開發「e代駕」的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員工,他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與該公司連同兩家保險公司賠償。一審宣判後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e代駕」稱與司機沒有僱傭關係,同時對於「e拼車」軟體,「e代駕」公司也否認由其開發。鑑於此,法庭對該軟體進行鑑定,但是鑑定結果顯示,「e拼車」所有者、釋出者、後臺維護者和操作者均是億心公司。

「e代駕」被罰百萬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不足以認定李某與「e代駕」公司存在僱傭關係,但「e代駕」作為平臺提供者,對入駐平臺的車輛具有稽核管理義務,雙方有管理關係。公司為員工提供便利優惠的返程服務,可以從中獲利,故應承擔責任。

除此之外,李某駕駛的汽車還是一輛套牌車,屬於違法,這在客觀上增加了乘車人的風險,但是「e拼車」未停止李某的拼車服務,對事故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因此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三中院終審判決李某與「e代駕」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徐先生各項損失共計50餘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宣判後法庭還宣佈了另一項決定,鑑於「e代駕」公司否認「e拼車」由其開發,但經過鑑定與事實不符,該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嚴重妨礙了法院審理,法庭對其處以100萬元罰款,而該數額也是頂格處罰。

人民網-e代駕員工出車禍母公司不認 被處以頂格百萬罰款

15樓:張晉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又規定了僱員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條件下,與僱主共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既僱員有條件的成為損害賠償的主體。也就是說,本案中司機與客運公司是僱傭與被僱傭關係,並不存在利益分配問題,若司機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話,應由客運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如果該司機與客運公司並未簽訂勞動合同 那麼該司機硬付全責。

駕駛員開單位車去工作路上發生車禍事故認定負全責,駕駛員要擔當責任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駕駛員肯定要承擔責任了。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駕駛員還會負責刑事責任。但賠償責任通常是由車輛所有者和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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