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很多人諮詢我的時候都會問到,我婚後的所有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說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
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範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樓:來自美食街有樂趣的太史慈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婚後的上述個人收入屬共同財產,只有符合第二八條規定才是個人財產。
結婚後老公掙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3樓:華律網
很多人諮詢我的時候都會問到,我婚後的所有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說這個問題。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
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範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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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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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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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婚後的上述個人收入屬共同財產,只有符合第二八條規定才是個人財產。
6樓:法律快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不是倒貼嫁他?婚前你不介意他一無所有,只圖他對你的好。婚後像變另一個人,男人主義家庭暴力,他總說自己是一家之主,他發工資一分錢不給你,什麼事情不跟你商量,委屈無法傾訴,感覺自己被騙婚姻,你想離婚他不同意,你為孩子將就生活,維權很難你嫌麻煩。
沒給禮金,沒婚戒指,沒辦婚禮,房是岳母買給你嫁妝,車也是你貸款月供,婚前家公因病去世,家婆殘疾要你照顧,老公長期加班出差,自己父母不在身邊,懷孕犧牲自己事業,在家做有付出無收入的全職媽媽。容易得手男人不會珍惜,你越好他就越認為你作為女性為家庭貢獻是理所應當。獨自承受痛苦,將淚吞肚子裡。
他工資可能給他媽保管,明顯他心底不把你當一家人。有些家婆在年輕時受過的苦想在媳婦身上發洩,可能家公對家婆像你一樣,家婆學到,教給兒子,你老公有戀母情結,其實媳婦被家婆欺負最好辦法是討好家公,男人都一樣是談新厭舊,男總覺別人女人好,可惜你沒家公幫忙,家婆和老公才得寸進尺。非常無助,沒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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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以後,老公的工資不給你,每個月只是幾百塊錢做零花錢而且自己帶兩孩子 沒讀書 ,下班回來除了吃飯
孩子不管,扔給公公婆婆,自己找份工作 有自己工作才最重要,這樣才不會被他看不起。離婚傷孩子他也沒什麼大問題。溝通 下 和你夫君協商一下呀 不能所有家務都交給你,適當地分擔一些,協商一下 夫妻之間有話得說明白 別藏著掖著 好好談下你們的問題,把你的想法告訴他看他怎麼做 去上班,孩子送去幼兒園,男人自己...
計提工資時的原始憑證,每個月計提工資時下用附原始憑證嗎?工資表應該附在計提時還是附在下個月實際發放時?
計提工資時,以企業勞動工資管理部門提供的工資計算單為原始憑證。不設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小企業,可以憑經老總審批的會計部門編制的應發工資計算單為原始憑證。拿職工簽名的工資發放單做原始憑證 計提工資要有職工的時間或者產量表 單價什麼的 1 計提工資時,應該用工資結算彙總表做原始憑證,假定以工業企業為例,應...
結婚後朋友送我的物品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四項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歸夫專妻共同共有。但有屬例外。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單方非共有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婚後朋友送的物品,明確只歸夫妻中的某人,這樣就不是共同財產。如果該物品的贈與沒有明確說明歸夫妻中的誰享有,就是共同財產。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