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2021-05-23 12:17:09 字數 3312 閱讀 9244

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

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

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2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公司應該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你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果在試用期沒有為你交社保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徵繳中規定: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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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注意的地方:

1、先試用再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但試用階段不籤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期合同等情況比比皆是。

2、試用期成「隨意期」:

勞動合同法採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掛鉤的制度,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辭退理由莫須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4、工資福利差: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藉口壓低畢業生工資且未落實各類相關福利。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資標準。

5、強加試用期:

用人單位以熟悉多種崗位為由,要求畢業生在多個崗位試用,增加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7、拒交或欠交社保:

一旦勞動關係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賠償金。

3樓:高材生

《勞動合同法》雖然已實施幾年,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甚至濫用試用期。現在有很多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認為人員流動性較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規範。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

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4樓:卜銘晨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答如下:

《勞動合同法》雖然已實施幾年,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甚至濫用試用期。現在有很多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認為人員流動性較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規範。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

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5樓:僕珍閭丘和悌

勞動法規定,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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