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一方婚前獨力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很多人詢問的是,婚前個人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月供,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因此,婚前購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他們家不太相信你,這種狀態會給你們的婚後生活帶來陰影,因為這房子只要他們不辦就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以後要離婚你最多可以根據你留存的付出財產的證據主張這一部分利益。如果你們是真心相愛,房子這事就不要計較了,但顯然你們之間存在問題,勸你們先把這問題解決了再結婚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買的房子,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是個人財產的。也就是說離婚後你要淨身出戶。即便你買的傢俱電器也需要拿的出證據才有補償的。
一定要加名字,不加不結婚。如果他真的在乎你就不會在乎加上你的名字。
如果天天想著離婚,怎麼會同意加上你的名字呢。考慮清楚。
4樓:依默
如果結婚了一個一半吧 但是你們沒結婚 誰是誰的就誰是誰的
5樓:上海笙銘律師
1、婚前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屬於個人財產,不管過多少年都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何必介意呢?在一起時相信彼此,如果不信任即使上面有你的名字又如何?
7樓:禽孤
你好這事不必糾結
婚前男方全款買房,那婚後,該房不屬於共同財產婚前未付清,婚後還需還款,那你有部分權益
也不知道,你們認識和戀愛情況
還有雙方家人的意見
不好評說
但,我想,你們都想共同經營家庭
婚後男方,在房產上加名,是會同意的
再有,你的財產擔憂,實際上可以通過
夫妻財產協議來維護
效果,可能比單純的房產加名更好
只是大多數人,不懂運用
新婚姻法夫妻婚前財產及房產,結婚多少年後算夫妻共同財產?
8樓:王元頁
預設不算,仍然是個人財產
但是房產之類婚後加對方名字,就屬於共同財產。或者有婚後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是共同財產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樓:帥氣的小宇宙
夫妻婚前財產及房產不管多長時間都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婚後的各種收入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吾明照四方
如果夫妻之間在結婚之前各自做了財產公證,那麼,不論結婚多少年,都是屬於個人的,如果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那麼,從結婚的那一刻開始,應該就算夫妻共同財產
11樓:珈藍新冬
夫妻婚前財產及房產永遠不變,出是夫妻有一方成印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才可以。
12樓:
新婚姻法夫妻婚前財產及房產,結婚無論多少年都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3樓:崇名殊
婚前財產就是婚前的,沒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說,如果雙方自願成為共同財產,可以產權部門申請變更。
14樓:綱珈藍懿
婚前財產就是個人財產,永遠都成不了夫妻共同財產,
15樓:牢晴
婚前財產都是夫妻雙方個人的。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不是結婚後5年,就算夫妻共同財產?
16樓:格子裡兮
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後5年,仍然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17樓:哈哈親愛的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婚前單方面購買的房產,而且兩人沒有共同使用,是個人財產,還有,要是兩者有書面協議約定的話,也可以是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8樓:
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的婚前財產離婚也是一個人的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以前8年。
現在婚前財產永遠屬於各自所有,不管是結婚多少年,也不管是什麼財產。
20樓:名威發藝
不算。。房權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70年後也是他的。
和你沒有任何關係。。就算是悲哀點離婚了。。他也可以不和你分房子。
新婚姻法的規定。。這也是挺人性化的。畢竟房子是人家買的。
不能因為結婚了就要分割人家的財產對吧。。如果幫到記得點採納給個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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