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執行死刑後是不是規定火化,還是執行後屍體由家屬領回

2021-05-28 11:06:39 字數 6229 閱讀 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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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執行死刑後,應當將屍體火化。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屍體。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八條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屍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屍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2樓:滿譽律師事務所

罪犯被執行死刑後,除了個別沒有火化條件的地方或有的少數民族允許不火化的外,都要火化,火化費用由國家承擔,家屬可以領取骨灰。

最高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八條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屍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屍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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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後家屬領回 有一些沒人要的也送去醫學院做研究了

國家怎麼執行死刑?過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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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

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定的執行死刑的場所。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

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二、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

要認真細緻地核對罪犯的有關情況,查明其確係該判決認定的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以確保執行無誤。審判人員還應當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對於罪犯的遺言、信札,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依法定程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三、執行死刑應當公佈

處決罪犯的佈告要選擇在適當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群眾瞭解情況。

四、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

筆錄應當記明執行的具體情況,包括執行死刑的時間、地點、方法、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臨場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負責執行人員的姓名、執行死刑的具體情況等等。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將執行死刑的情況以及所附執行死刑前後的**,及時逐級報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五、通知家屬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做好罪犯遺物、遺款清點移交工作。罪犯執行死刑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通知其家屬認領。罪犯家屬不予認領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採用槍決。它通常由武裝警察來負責執行。2023年1月,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

並於2023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但由於犯人身份與成本等方面影響,採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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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使用條件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8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適用標準

2023年5月24日,最高院釋出2023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統一死刑適用標準

《報告》稱,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物件限制。 刑法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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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兩種死刑執行方式:槍決、注射死刑。《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具體執行過程如下:

注射死刑:在注射死刑執行室或執行車內執行,按照順序使用3種不同的藥物,首先使用苯巴比妥類藥物誘導犯人昏迷,接著靜脈注射過量的泮庫溴銨、氯化鉀等藥物來麻痺呼吸肌,誘導心臟停搏,完成死亡儀式。

法警將犯人帶到執行室或執行車後,首先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線好心率測量儀器,待審判人員下達行刑命令,專業人員會把針頭扎入,啟動注射泵保證藥物足量、全部注入死刑犯的靜脈內。

靜靜等待一段時間之後,法醫會根據心跳、呼吸和瞳孔來確認罪犯死亡。

槍決:槍本來就是最簡單便捷結束生命的**,對於死刑犯來說,在面臨死亡時可以還可以自行選擇站位:

背對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頭部或者胸部開槍;面對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胸部開槍。

一次注射死刑的造價會比槍決昂貴的多,許多中級法院都沒有完備的執行室和執行車,所以現在有些城市執行死刑都還是以槍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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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成本比較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後,「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幾乎是決定性的。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胡云騰博士介紹,槍決的執行成本其實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術和複雜器械,一支短槍或長槍,一堵牆或一棵樹,就足以快速處決。

但實際操作中,槍決成本附帶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槍斃犯人是一項「浩大工程」:要組織設定刑場,包括立靶擋,插紅旗……僅戒嚴一項,就「沒有百十來人不行」。

而從監獄到刑場,一路上都要戒嚴,「開道車、警車、囚車,這樣一個車隊一般都有幾十個人」。

有關部門說,國家財政每年撥給一個死刑犯的費用是700元,主要用於四個方面:運靈費、火化費和抬屍費、射手費、佈告費。

「現在一顆子彈幾毛錢,如果實行注射執行死刑,相對應的成本應該與這個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財力和物力上的花費就節省下來了。」

「相當經濟」也是我國高層領導對死亡注射的一個評價。

但執行槍決與注射死亡,並非單純的金錢計算。胡云騰說:實踐中的槍決成本是強調一種威懾效果。

國外情況

世界上有99個國家實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其中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我國是繼美國之後,世界上第二個分情況採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

2023年5月11日,美國俄克拉荷馬州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靜脈注射作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後,德克薩斯州也通過了法令。美國有19個州在法令中規定可以使用這種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許犯人選擇其他的方式。

但自從有人提出注射處死無效、殘忍以及上述調查提出了種種問題後,美國已有11個州暫停注射處死。

人類歷史上第一例靜脈注射死刑的犯人是查理·布魯克斯,其罪行是偷舊車時殺死一名機修工。2023年12月7日午夜,被執行於美國的德克薩斯州的事茨維爾監獄,死亡時間為七分鐘。 [18]

注射時,死刑犯被帶進執行室或執行車,執行法警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線好心率測量儀器。

具體執行時有三個步驟。首先,執行人員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與平時的靜脈注射完全相同。這一過程中,執行人員需要經過專門的培訓。

接下來,執行人員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後,執行人員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很快,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後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將作為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

最後,將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

主要特點

2023年2月20日,遵義市中院採用藥物注射方式對一名罪犯執行死刑,該院的死刑執行車為全國首臺投入使用。注射後犯人可以在90秒內死亡。

6樓:我是誰

1、執行方式:在我國大陸地區,死刑主要採用槍決或者注射方法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執行過程:關於執行死刑的過程和程式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至第四百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五條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條 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再交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為。

第四百二十七條 執行死刑後,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死刑後十五日內將執**況,包括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後的**,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條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屍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屍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

在各類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叛國、嚴重的故意傷害、**、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等。

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並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並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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