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買房如何認定,子女買房,父母出資該如何認定性質

2021-06-04 05:09:59 字數 6199 閱讀 6328

1樓:律圖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樓:華律網

婚前買房存在以下五種情況:一、結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該房產屬於出資方贈與自己子女的房產,與對方無關。二、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出資部分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後還貸部分視為雙方財產。

三、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但登記在對方名下或雙方名下,婚後共同還款,應視為夫妻共同產權。四、結婚前雙方父母湊齊全部房款,無論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會被視為雙方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五、結婚前雙方父母出首期款,婚後雙方共同還款,也是屬於雙方共同產權。

婚後買房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屬於出資方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於雙方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產權。第二種情況,結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視為雙方產權。第三種情況,結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無論全款還是首付款,都可視為雙方共同產權。

3樓: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如何認定?

法律上怎樣認定婚後父母出資購房

4樓:華律網

婚前襲買房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一、結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該房產屬於出資方贈與自己子女的房產,與對方無關。

二、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出資部分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後還貸部分視為雙方財產。

三、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但登記在對方名下或雙方名下,婚後共同還款,應視為夫妻共同產權。

四、結婚前雙方父母湊齊全部房款,無論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會被視為雙方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五、結婚前雙方父母出首期款,婚後雙方共同還款,也是屬於雙方共同產權。婚後買房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屬於出資方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於雙方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產權。第二種情況,結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視為雙方產權。

第三種情況,結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無論全款還是首付款,都可視為雙方共同產權。

5樓:律圖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6樓:劉瀏

女兒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父母幫還貸,房子怎麼分割?

7樓:萊萊考哇伊

沒有特別約定,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原則上屬於贈予關係,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新版婚姻法出臺後,第七

權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可見 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仍然適用舊的原則。

8樓:微

《bai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du後由一方父母出資zhi為子女購dao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版出資人權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出資的歸屬以出資時間作為標準:如果是婚前出資,原則上該出資視為雙方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如果是婚後出資,原則上視為雙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

子女買房,父母出資該如何認定性質

10樓:天上飛

父母明確是贈予夫妻其中的一方,則父母出資部分配偶不算夫妻共有財產。若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沒有特定贈予哪一方,則父母出資部分配偶算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院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綜上法款,鑑於目前的司法解釋的規定,老人們在拿出巨資幫助兒輩時,除非你已經確定自己是將該款項贈與夫妻哪一方,否則,請務必要求子女出具借條,否則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面對當今居高不下的房價,不少年輕夫妻在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援,比較常見的方法是:首付款由年輕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歸還,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 如果幾年後夫妻離婚了,資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權要回房款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院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透露表現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以下簡稱“上海高院的解答”)對該解釋作出了更為具體詳盡的解答:

“我們認為,條文中的”應當認定“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透露表現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構成的是借貸關係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構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透露表現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透露表現接受贈與的合同。” 因此可知,我國在審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將婚後子女購房時父母的出資,以認定贈與為普遍原則(不需要特別的證據),認定借貸為例外(由主張是借貸關係的一方舉證,且證據的形成應當是在離婚訴訟前而非離婚訴訟中); 以認定為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為普遍原則,認定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為例外(需要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確的意思透露表現)。

筆者認為雖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最高院的解釋”更加具體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無法脫離“沒有其他證據,就認定為是贈與”的原則,該處理原則顯然與我國《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不相一致,也不利於珍愛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眾所周知,我們中國人非常注重情面,親人之間的經濟往來,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貸關係,也不一定會寫借條。 以現在的房價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上萬甚至幾十萬,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而當小輩的婚姻解體時,由於拿不出當時寫的借條,這些老人們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還很可能承受經濟上的巨大損失!

但是,鑑於目前的司法解釋就是如此的規定,因此,勸告善良的老人們,在拿出巨資幫助兒輩時,除非你已經確定自己是將該款項贈與給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則,請務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條!因此父母幫助子女買房成為多數年輕人購房的主要資金**。然而,父母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是贈與自己子女的,還是贈與雙方的?

父母出的錢是幫子女取得了產權還是僅是出資?在離婚時又成為爭議的焦點。那麼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究竟怎麼認定呢?

需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情形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時另一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購房款的一部分,剩餘購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的,婚內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而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情形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但若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情形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在約定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情形四: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係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這時雙方父母都出資的情況下很難推定是明確贈與雙方的。同時依據《物權法》第103條之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為購買該房時雙方尚未進行結婚登記,還不具備家庭關係,還不具備推定為共同共有的條件,因此應視為按份共有。

如果產權登記時又沒對雙方的份額有明確的約定,那麼依據我國《物權法》第104條之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若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贈與的比例分割房屋。情形五: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因為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就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係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這時雙方父母都出資的情況下很難推定是明確贈與一方的。

而且,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其畢生的積蓄;而且,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實踐中不能排除僅僅是為了登記方便或符合當地的購房政策要求,而非完全基於自由意志。因此,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情形六:

婚後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對於這種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即“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條解釋與《婚姻法》及此前的相關司法解釋有較大的不同,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

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在目前情況下,將此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較為公平。情形七:

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處理?若婚內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宣告,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情形八: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怎麼分割? 這種情形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2款也對此進行了統一,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這個規定,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除非有相反的約定,否則應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情形九: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怎麼認定?

婚後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的,且登記在雙方名下,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此種情形下,以認定為共同共有為宜。情形十:

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處理?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由於個人財產婚後的自然增值仍然歸個人所有,故離婚時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應判歸一方所有。

以上幾種情形是在父母對子女購房進行了出資,但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的性質和歸屬時進行的一種推定。由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剛剛公佈,尤其是有關房產的條款存在較大爭議。如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與最高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雜誌上發表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在相關問題上就存在著互相矛盾的觀點。

法院究竟最後會做何種平衡,尚需留待以後的判例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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