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該不該負責

2021-06-07 02:45:54 字數 1140 閱讀 3771

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在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方面,雖然其他的法律中有條文涉及到,但國家和江蘇省都尚未出臺專項法律法規。《蘇州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填補了這一法規空白。

學校不得任意以「不在校內」為由推卸責任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或者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內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附則中規定「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是指在學校內和學校組織安排的校外活動期間。

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是指學校管理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等。這意味著,只要與學校組織的活動相關,學校將不能再以「事故發生在校外」為藉口推卸責任。

學校和學生之間不是監護關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條例》認定:「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明確了學校和學生之間,沒有監護的關係,但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民事責任關係。

並詳細規定了學校在安全防範方面的十款職責,其中包括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防範教育、學校必須有健全的安全防範機構、加強門衛管理和學生宿舍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等。同時,學校舉辦者、學校教職員的職責也有相關條款的規定。

學生因自身原因自傷學校無過錯責任

這一問題是《條例》的核心和焦點。《條例》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據過錯歸責原則確認。由此原則確認了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十四種情況、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八種情況,教職員、學生及其父母、其他監護人、第三人職責的各種情況。

其中,教職員對學生進行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的,學校明知有危險而不進行事先教育制止的,學校發現學生未到校或擅自離校但未及時通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屬學校過錯責任;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者離校後又自行返校途中的傷害事故,學生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活動或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內擅自離開期間發生、學校已儘管理責任的,學生因自身原因自殺、自傷,學校並無管理不當的,學校無過錯責任。

傷害事故的賠償分三種情況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按過錯大小作相應經濟賠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按公平原則由學校或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學校無過錯的,本著自願和可能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幫助。

2樓:友可

學校一般給上保險``有保險`學校就沒必要付什麼責任!

如果非得要什麼精神損失什麼的```人品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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