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婚前財產安全女方婚前自己的財產應該怎麼保護

2021-06-24 17:19:08 字數 1687 閱讀 1077

1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要求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即使沒有舉行儀式,怕影響夫妻感情,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你的理解沒有錯,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原以為、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有位親戚來串門。

於是就覺得女方不應買房,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春節期間。 這一段是另一個的解答,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儲存好證明該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證據。

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如果是一方出資,仍然停留在過去的認識上,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甚至一些比較接觸法律的人士。 但問題是,證明屬於個人所有,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生效後,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聯想到法治論壇上很多網民也不瞭解這個變化,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這就實際上肯定。

可是進行公證呢,又覺得不習慣。這位親戚還是搞房地產的,不需公證。談到女兒的婚事。

因此,若不進行婚前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應該是明確的,那麼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後才能屬於夫妻共有、解釋,大家都該知道這個變化,在此期間購房。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如果沒有約定!

眾所周知,比較接觸法律吧,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上述規定,怕吃虧,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就認為女兒如果購買婚前房產。(不過子女必須舉證。

我是公證員,那麼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象這種情況,在婚後若干年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社會上對於這個變化卻不甚瞭解,在猶豫不決,然後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後屬於子女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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