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對抑鬱症職工有什麼新政策嗎

2021-06-28 10:27:36 字數 2346 閱讀 5207

1樓:qq的勾k先生

將給予一定的醫療期,但應給予病假工資;如果醫療期限內未完全恢復,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 暫時沒有把憂鬱症列入工傷範疇~~~~~~

員工因為抑鬱症曠工單位能開除嗎

4樓:情判

2013-03-05 10:40 我今年30歲。我曾是個很憂鬱的人,而且極

5樓:馬愛胡

不能 去向單位解釋 最好去醫院** 給單位假條

6樓:芹澤澤

不能,抑鬱症不在工商範圍內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反映的是兩類事,首先單位不能因職工有抑鬱症就開除他,抑鬱是可以**的,不能回

受社會各界答的歧視和不平等對待;其次你說的曠工一事,新勞動法並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但明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新法賦予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許可權,如果制度合法、程式合法那就是有效的。換句話說,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幾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它就是合法的。

另外,“開除”這個詞自勞動法誕生後就已經退出,標準的說法是“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如果單位因抑鬱跟你解除勞動合同,那是不合法的;如果因你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曠工了,單位以曠工的理由跟你解除合同,那就是合法的。

鐵路勞動法如何保護抑鬱症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鐵路勞動法》,至少現在還沒有。對於 抑鬱症,確證後與其它病一樣,報銷**費,如果不能上班就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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