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商事案件確定管轄權時的考量因素

2021-07-02 11:50:23 字數 683 閱讀 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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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轄權與國內案件管轄權的區別是互惠原則,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時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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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包括:

(1)屬地管轄原則和屬人管轄原則

(2)專屬管轄原則和任意管轄原則

(3)強制管轄原則和協議管轄原則

(4)對人訴訟管轄和對物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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