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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轄權與國內案件管轄權的區別是互惠原則,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時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2樓:windy呀
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包括:
(1)屬地管轄原則和屬人管轄原則
(2)專屬管轄原則和任意管轄原則
(3)強制管轄原則和協議管轄原則
(4)對人訴訟管轄和對物訴訟管轄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三)
主要源自以下法條 民法總則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4條,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稅法 裡面有 我在財經法規裡看到過這樣...
出國讀民商法好還是讀國際法好,出國讀民商法好還是讀國際法好?
我覺得讀民商好一點,曾經問過一個美國的律師,他說美國的國際法專業和國內的國際法專業教的東西不一樣,美國的國際法教的多為國家之間 聯合國制定的法律等,都是些巨集觀的法,適用的情況不如國內法普遍,而國內的國際法我覺得就比較假了,實踐性不太強。去學美國的民商法回來可以進律所,很多律所都願意給去美國學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