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或者按規定辭職,不然你需要賠償給公司錢。再說公放假的話應該會支付最低工資給你
2樓:我可以失憶嗎
不行。他就是想你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得不到賠償的。
公司效益不好,要求我們一皮員工長期放假。已經半年時間,我是否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賠償。
3樓:**襲人**
你好,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需支付給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為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基本生活費包含職工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費等費用。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超過一個月後,單位未支付員工工資 ,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
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要寫明不是自己自願辭職,不然,到時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5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要求公司賠償嗎
6樓:南國購
1、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的社保是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你可以要求公司補交。
2、一星期工作40小時,40小時以外時間上班皆以加班計算,(具體條款太多,不長篇大論)公司未付加班費給你,你可以要求賠償,前提是你要有考勤證據。
3、可以以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合同,公司必須補償。
4、合同本身違法,與賠償雙倍工資無關,(賠償雙倍工資是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能以此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5、可以解除,看第三條回答。
6、賠償金是以你上一年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你能拿5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每一年工資不一樣,那麼每一個月的補償也不同的。
至於牽涉的條款比較多,你可以參考一下其他人員的**的回答,在這裡我就不長篇大論了。
你可以按以上的算一下你能得多少,先跟公司談判一下,看能否私了,如公司不答應就勞動部門投訴,申請仲裁。
7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8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你是可以此為理由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9樓:韓飛律師
這樣的情況,你可以拒絕,並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危險性操作的工作沒有經過培訓的話是不能上崗的,公司方肯定知道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能以員工拒絕為由扣發薪資。公司目前可以:
1、安排對員工的培訓;2、安排員工至合適的工作崗位。但由於當事人並未實際上崗從事特種裝置危險性操作的工作,所以並不能主張公司違法,亦無法要求賠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你工資中的扣款,依據是什麼,如果因為你拒絕操作特種裝置,那麼你要拿出該裝置的確屬於特殊裝置的證明,比如什麼條例、什麼檔案。
另,根據你描述的情形看,不知道你的崗位說明書中是否有寫過類似的工作職責,或者你當時是如何應聘進公司的?你是否當時就清楚自己將會有哪些工作內容(包括操作某種裝置),那麼企業在招聘時有無明確表明需要具備何種技能,雙方都有責任。這種問題談賠償應該還夠不到標準。
12樓:浙瀝的雨
可以。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諮詢。
13樓:中顧法律網
首先要看您的合同是如何寫的
我是拿月薪制的,如果公司無訂單,而要我放假,但不給工資,我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要求公司賠嘗
14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根據原勞動部的規定,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的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工作的,第一個月用人單位還是要按照原先的標準支付工資的,第二個月開始的話要支付生活費,而一般各省規定的生活費通常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左右,不是說放假了單位就不需要支付報酬了。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胡律師
1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公司自己讓你放假是要支付工資的。關鍵要證明單位讓你放假的情形。可以錄音取得證據。你自己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進過這樣的公司,現在這種公司可真是少之又少哦,他們都不會為員工考慮的,開始簽約的時候應該問清楚,除了請假情況下,其他一切情況是否不扣工資,比如節假,公司效益不好放假,如果沒說清楚,有的公司耍賴,搞的你很無奈的,一般出現這種情況,最好到勞動局去
17樓:講義氣兄弟多
發錯位置了 改個法律相關位置 回答這個問題的人很多 在這裡知道的人不多哦
非法加班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做出賠償,可以嗎?
18樓:之何勿思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一)、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二)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於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不存在剋扣加班費的事實,你自己提出被迫離職是沒有補償的。祝好運!
20樓:
沒人管,拍屁股走人吧,小心他扣你的資料什麼的。國家有規定加班時間是有硬性規定的,但是告他也沒多大用,沒人管
21樓:天與王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賠償就難,再說也沒有這方面的標準,又如何賠償?但是你可以拒絕加那麼多的班,可問題又出來了,與上級和單位關係就緊張了。不行就跳槽吧
22樓:張桓瑞
還是早走吧,賠償,你時間等得了嗎,年輕人,要靠自己能力掙錢,別想其它不好的道,這公司不好,早走人,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至少在法律條文上不夠明確,但是如果你曾經不願意加班與企業溝通過,甚至勞動監察部門也出面警示後企業,如果企業依然不斷命令性地要求你加班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者行使解除權的規定,以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與企業解除合同,並依法獲取經濟補償金(注意不是賠償金)。
24樓:王泓雨
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工作人員可以舉報,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的處罰(法律規定,在現實中,當然是不可能的,你知道),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企業需要做的這名僱員補償(或賠償)。
2。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如果員工不願意加班,公司仍然強制加班,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為藉口,與企業。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款,第46條第2款)。
3。實踐中,公司通常允許員工自願加班填寫一份名單,以規避有關法律,法規。您拒絕簽收,如果公司告訴您必須先登入,然後你就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確認後,就可以作為的藉口終止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上述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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