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圖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樓:黃康律師
1.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公司執意解除,可要求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2.該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你不存在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19條所列的情況,即可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請求支付賠償金。
3樓:
您好!根據您目前所述情況:
1、若公司無故要求解除您的勞動關係,您可以不接受,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若您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視作雙方合意解除,您只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結合工作年限,有一年算一個月,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工資根據您每月的工資單上數額計算。
3、獲得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未經得您同意,擅自辦理退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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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性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的工資,87條規定的賠償金是經濟性補償金的雙倍。
5樓:
1 可以要求繼續留在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如果同意解除,則雙方協商數額;計算基礎是按照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是按照法定標準,則按照你工作時間長短,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3 雙倍賠償是對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這種情況基本符合賠償條件。可以要求。
談判的前提是事實和證據,你先收集好入職時間、連續工作、工資標準的證據,然後來談會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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