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內的關於財產的書面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

2021-07-23 05:11:22 字數 4228 閱讀 7001

1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布冬舊聞

憑心而說,你的提問沒有那麼具體,導致了本次回答和樓上的那位朋友的回答結果存有明顯差異。

因此,我得更客觀地回答這一提問:要強調的是,你們夫妻間簽訂的“婚姻內的關於財產的書面協議”,如果並不是因為“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而只是在你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能證明夫妻雙方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籤訂的“財產書面協議”,在離婚時應該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認為,既然法律允許並支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可以約定(以書面形式),且明確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協議(約定)怎麼會沒有效力呢?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3樓:阿元

婚內簽訂的涉及財產分割的協議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離婚訴訟時,法院一般不會支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時私下寫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我朋友可以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嗎?”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236613336

你朋友已經給出去的財產,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房產是結婚登記之前購買,如果離婚後沒有過戶給女方,即便有分割協議“把所有的財產給他老婆,”那麼房子顯然還屬於“未給付”狀態,你完全可以反悔。根據《婚姻法》,房子應屬你朋友個人財產,你朋友將“把所有的財產給他老婆”,把房產給了他老婆的承諾行為,至多算作贈與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物給付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因此,只要你朋友自己以書面形式通知她前妻,那麼就無需給付“房產”了。如果對方佔著房子不退還,你朋友可以拿著房產證(如果房產證不再自己手裡,就拿著身份證到房管局開證明),到法院去起訴,案由:財產所有權糾紛。

參看:《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財產分割協議由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就是合法有效的,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反悔,因為已經簽了協議,事實上已經通過協議處分了這個權利。起訴至法院,男方勝訴的把握也很小。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復有經過公證的話,況且這制份財產協議是在婚bai後寫的du,從法律上來zhi講是沒有證據效力。dao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除非有婚前財產協議。還有就是,你說那房子是你個人買的,你要用房產證等證據來證明!

8樓:夜小汐

房子婚前買的。結婚的時候做過婚前財產公證麼?如果沒有,那在財產專分割協議中,房子屬給了女方了是麼?

協議是很正規的麼?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自願簽字的吧?

如果那份協議很正規,那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所以,情況對你的朋友很不利。

9樓:南風蓉

是可以的,因為那個財產分割協議是為了離婚而籤的。然而,他們後來又和好了,這協議就失效啦。

還有夫妻財產婚前沒有約定的,婚後為共同所有。婚前的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也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除外

10樓:匿名使用者

1、雙方

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專具有約束力屬,離婚時該約定有效。

2、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好律師網參考

夫妻雙方私下籤訂的財產分配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11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2樓:

您的說的情形要區分兩種情形來處理:第

一、如果簽訂了離婚協議以後,雙方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而是到法院起訴離婚,這時候離婚協議法院是不認可的,因為有的當事人為了儘快達到離婚目的,往往在離婚協議中做了很多讓步,既然沒能實現其目的也就不能讓其履行這份“非真實意思表示的”的協議;第

二、如果男女雙方依據離婚協議進行登記離婚,然後一方對離婚協議反悔的,法律有專門的規定,請看婚姻法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回答由蘇州蘇明律師事務所律師stanle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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