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簽訂的兩份合同,其中條款不一樣,應該以哪份為準

2021-07-26 15:14:04 字數 1881 閱讀 4782

1樓:楊子電影

以最後一份為準,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2樓:

你公司提供合同作為依據,證明對方違約,但是對方提供合同證據,證明對方沒有違約。你的舉證責任大於對方,對方的證據足以證明沒有違約。所以,你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總體上來說就是因為你公司稽核不嚴,你公司承擔不利的後果。

3樓:匿名使用者

90天的那份合同是否有修改跡象?合同只有一個版本,不可能一個合同2個時間約定,估計在籤合同時,對方有意把自己你持有的合同寫成90天;該合同是誰起草的,如果對方起草或書寫的,那應該是「逾期交付60天承擔違約責任」為主

4樓:鐵甲洪流

是以最後一份為準,而不是以不利於對方的一份為準,因為這不是格式條款,不適用這一規定。

5樓:安德波

屬於筆誤,參照當時簽訂合同的基礎資料來確定,或者參照合同的其他條款來合理推定,如果都不能,事後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看這個時間是誰寫的,誰寫的按照對誰不理的時間。如果是列印,建議你在等一個月,以後注意就是了。

6樓:xu丫丫

應以不利於制定合同的一方為準

求助,公司與我簽訂的合同只有一式一份,並且其中有部分條款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能視為無效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部分無效的哦~一式一份???你是說他不給你合同??沒事,一年之內,如果你解除了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仲裁搞他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一告一準~哈哈~

8樓:

合同是有效的·但你的權力和義務會可能會因此受到侵害·

9樓:匿名使用者

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成立,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無效,合同有效

單位的合同中的不法條款,即使簽了合同是不是也可以不遵循其中的不法條款?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和未繳納社保的行為違法,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11樓:王元頁

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違法的條款是無效的

只要合同中合法的條款才有約束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可以籤,單位約定的條款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所以沒有效力

13樓:王漢農

是的,這樣的條款是無效條款,如果發生爭議的話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宣告無效的條款對雙發沒有法律效力。

14樓:天道無常

合同違反法律屬於無效合同,條款違法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簽訂後如對其中條款不太滿意(實際執行缺乏約束性)怎麼辦

15樓:民商事法律專家

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外,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相關條款,如果協商不成, 那就只能辭職或者合同期滿。

伯恩廠的勞動合同不是人一份的嗎,為什麼兩份勞動合同全收上去了,底薪也沒寫,加班費也沒寫,還叫我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各執一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付儲存,若拒不給付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舉報。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租房子跟房東簽了兩份合同,這樣的合同有效麼

1 同一交易的合同後籤的有效。例如,同一個交易,一個合同7月籤,另一個8月籤,那麼8月的有效。2 如果同一天簽署的,那麼雙方對交易有歧義,需要協商解決,無法協商,通過訴訟解決。3 如果法院判令你違約,按照法院認可的那份合同的違約條款來處理。4 涉及到經營的問題,沒有辦法。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具有法律...

求問公司給簽了兩份不同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屬於自己的一份,也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要求自己的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