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房產所屬權問題

2021-07-31 22:11:28 字數 1373 閱讀 3393

1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財產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2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得有共同出資的證據,象你們為了結婚雙方家庭商量好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辦了貸款兩個人共同償還,房產應該屬於兩個人共同所有。不離婚,這個問題不重要。如果選擇了離婚,得有共同首付和還貸(特別是首付)出資的證據.

3樓:

1、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如無特別約定,即便產權證上是一人的名字,也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不離婚的話,問題肯定沒有那麼重要,只是將來出現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等除外)的情況下,個法定繼承人可能會對房子的產權存在爭議。

4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人的,不離婚當然不重要

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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