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一般家裡能接受離異的女子嗎?還是男方藉口

2021-08-03 18:29:06 字數 5107 閱讀 4963

1樓:匿名使用者

離異不代表有缺損啊!如果愛,什麼都不是藉口

2樓:215之初

跟家裡沒有關係,他這是搪塞你的藉口。

3樓:繒_弳

一方面,看他夠不夠愛你 換一種方式來說,看你值不值得他愛

4樓:鬱儒

愛是不需要理由,不愛才需要理由。

軍人會受家裡影響兩個人走不到一起嗎?女方還是離異的

5樓:

如果真愛。就去努力。不能傷害自己的父母。要讓家裡看到你們很幸福。家裡就不會阻攔的

6樓:小於一笑

這要看你了,別人能不能左右你

離異的軍人還能擁有愛情麼

7樓:愛pong如夢

離異只是對一段錯誤的感情做個了結;

只要心態好,人生任何時候都可以重新開始;

相信這個世界一定會有個人適合你,一定會有個人在不遠的地方等著你。

射手女能接受離異男嗎?

8樓:莫嘉駿

不是這跟星座有關係麼, 初戀麼肯定經歷的少所以接受不了,要是個老油子就麻煩啦 , 不過 女人初戀好 , 堅持著他會和你在一起的,先把臉放一邊,給點驚喜啦,好事多磨麼。重要是把臉先放起來!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吧《,試試就知道啦

10樓:歸元昳

真的愛的話就不會在意的

寧明縣的軍人不能跟離異女子結婚麼?

11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軍人沒有不能跟離異女子結婚的政策和規定。軍人的婚姻也是自主的。

和軍人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12樓:華律網

一方不同意能離婚,離婚方式採用訴訟離婚的形式,要求離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一、法院調解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二、法院判決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旨在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進行特殊保護,有利於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鬥力,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

關於這一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關於現役軍人的範圍問題。所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男女軍官、士兵,不包括退役軍人、複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

2、適用條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是非軍人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或雙方都不是軍人的,不適用此條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只能是非軍人提出離婚,必須徵得軍人的同意,如果是軍人提出離婚,沒有必要徵得非軍人的同意,也不適用此條的規定。

3、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且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方要求離婚的,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比如,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執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貫徹實事求是的精神即在離婚問題上既要依法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保護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具體說來,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如果其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都比較好,非軍人一方沒有什麼重要原因提出離婚的,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原告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關係惡化,婚姻已經破裂,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離婚之必要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經其同意後可准予離婚。

14樓:匿名使用者

和軍人離婚,只要符合相關程式的話,是可以離婚的。

總政治部於2023年11月頒佈了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 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裡的“兩 審”, 是指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其中第一審程式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式,有著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軍人離婚程式如下:

(一)起訴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二)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三)審理程式

軍人離婚案件 大部分適用 簡易程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可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四)財產分割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軍人財產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住房補貼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關於軍人離婚的規定

根據軍隊實施《婚姻法》的若干問題規定:

十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十三、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離婚程式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綜上所述,如果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話,要離婚還得和對方商量,必須取得他的同意才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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