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紙影蝶夢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2樓:直到遇見你天蠍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而且,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權繼承的,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理解該條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應當是故意殺人,動機必須是爭奪遺產,而被殺害者是其他繼承人。繼承人只要有故意殺人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而且,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使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遺產指定該繼承人繼承,仍可確認遺囑無效,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3樓:
答: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喪失(剝奪)繼承權的情形有: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問動機,不問既遂否)2、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動機為爭奪遺產,且為故意)3、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指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繼承人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完畢。
法律指什麼
4樓:你是我的幸運飛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並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因為「法律」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的內涵會因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經歷甚至不同職業而變得不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一概念還在不斷進化。
而對「法律」的定義,集中反映著一個民族、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反映著當時人們對於自然、社會和人與人關係的價值判斷與行為方式。
一「法律」的詞源
「法」這個字在古**作「灋」,最早見於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在古代司法、監察衙門和**身上,獬豸是必須的裝飾品。現在很多法院門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風。
東漢許慎寫的《說文解字》對「法」的解釋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在中國古代,「法」與「刑」是通用的,並具有公平、正直的意義。
「律」按《說文解字》的說法,是「均布」之意,說明法律具有規範人的行為的作用。
秦漢時期,「法」與「律」已經同義,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商鞅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也說,「法者,編著於圖籍,設定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
」也就是說,此二人為代表的「法家」將法律作為權力或強制的表現,是一種統治手段,也是一種統治工具。
直到現在,我們還會經常說「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這都是把法律作為工具。
以後直到清代,中國古代法律一般稱作「律」。
「法」與「律」用做合成詞,是在清末由日本輸入。因此「法律」一詞,在我國是近現代的用法。
在我們中學的政治課本上,「法律」的定義如下: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這個概念是不是法學界公認的概念呢?
當然不是。
對於法學家來說,這個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馬克思的「法律階級論」。
對於馬克思的學說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見,更別說基於階級分析學說給法律下的定義了。
二歷史演變中的「法律」
「法律」這一概念隨著人類對世界認知的不同,其定義也在不斷髮生變化。
在宗教作為基本統治手段的古代,人們認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來制定。典型如《聖經》的「十誡」。
在君主**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命令。東方的商鞅、韓非,西方的霍布斯、奧斯丁,都持此種觀點。霍布斯說,法律對於每一個臣民說來,就是國家以語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來區別是非的法規。
到了君主**解體,民主觀念崛起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民眾的公共意志。盧梭認為,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人們讓渡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群體。而人民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現形式是經由多數決策的方式達成。
而到了工業革命之後貧富分化,勞資嚴重對立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壓榨無產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一概念先影響了蘇聯,後來影響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
到了當今世界,雖然基於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概念成為主流社會的基本共識,但是在很多意識形態與西方不同的國家(如阿拉伯世界),對「法律」的定義與主流社會還是大相徑庭的。三
東西方視野中的「法律」
東西方文化中,對「法律」理解差異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約法」,即約定之法,大家商量著來,法律條款都是大家商量出來的。商量不成咋辦?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法律定出來,大家就都得遵守,因為這是大家商量好的,誰也不能出爾反爾。
東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說了算,沒得商量。當然也不必徵求意見,更不需要投票表決。即使劉邦「約法三章」,也是沒有商量的。
君主是立法者,**是執法者,民眾則受制於法。
而這就造成了東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講「法治」,以法治國,王在法下,法是約法。
東方講「法制」,依法治國,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於這種分野,二者在權力劃分和部門設定上就出現了一個重大不同:
東方古代有行政部門如三省六部,有監察部門如御史臺都察院,有司法部門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卻從來沒有西方議會這樣的立法機構。
因此,東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國才開始學習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現在中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盤西化了。
5樓:琪琪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其本質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也是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因此任何一個國家法律都是有其階級性的,不同的階級就有不同階級的法律,法律也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因此法律也是階級鬥爭的產物,這就是法律的本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人民民主**的國家。因此中國的法律體現的是工農大眾,勞動人民的意志,也是為廣大勞動人民利益服務的。中國的法律確保人民內部實行民主,而對任何反人民的階級或敵人實行**。
這就是中國法律的本質,
法律法律!!!!!!!!!!~~~
6樓:羽毛和翅膀
我國的法律有哪些種類?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 律、法規頒佈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
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範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主體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式法;等等。
對於我們打官司的人來說,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
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
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
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7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8樓:蕭劍
莫名其妙???啥文題?? 哈哈哈,有意思?
9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問題問題??????????———
對聯嗎?赫赫
法律是什麼?
10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那麼,其晚輩直系血親可以轉繼承嗎
不可以轉繼承。繼承法 規定的代位繼承與轉繼承首先有一個前提,前提就是繼承人享有繼承權,代為繼承是代繼承人進行繼承的行為,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財產的行為,兩者均需要繼承人有繼承權。現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作為後權利,自然無法發生了,因此,不能代位繼承和轉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
哪些情況下喪失法定繼承權,哪些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在以下情況喪失繼承權 一 以欺詐 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 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二 偽造 篡改 隱匿或者銷燬遺囑 三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四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五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
有關房屋繼承權的法律問題,有關房屋繼承權的法律問題。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 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 繼承法 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承法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