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權利和義務中義務是什麼意思?比如有人讓你閉嘴我又有什

2021-09-10 08:27:12 字數 5311 閱讀 2507

1樓:匿名使用者

用專業的角度講

法律義務就是為滿足債權人權利的實現而應當為或不為一定事。

在正常情況下,沒人可以要求你閉嘴、

但是你說話影響到別人,且有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規範要求的,就應該保持安靜。

例如上課的時候,開會的時候、

如果他人要求你閉嘴,辱罵了你,你可以主張自己的名譽權、

2樓:你好

法律權利,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一切法律權利都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享有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申訴或請求保護。

法律上的權利的特點在於:第一,它來自法律規範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第二,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離開義務就無法理解權利,它得到義務人的法律義務的保證,否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可能行使;第四,它確定權利人從事法律所允許的行為的範圍,在這一範圍內,權利人滿足自己利益的行為或者要求義務人從事一定行為是合法的,而超過這一範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望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情況比較難說。看你在**說法,說什麼話,有沒有權權說法,和你這個義務與義務有沒有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是開口。義務是開口時不妨礙。

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有那些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與義務的區別在於

1,權利是主動的,是法律賦予你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2,義務是被動的,是法律規定的,你必須作為或者不作為以保證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權利與義務有密切的聯絡。

1,法律責任規範著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後果防止權利行使不當或濫用權利;

2,在權利受到妨害,以及違反法定義務時,法律責任又成為救濟權利、強制履行義務或追加新義務的依據;

3,法律責任通過否定的法律後果成為對權利、義務得以順利實現的保證。總之,法律責任是國家強制責任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救濟受到侵害或損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權利的手段,是保障權利與義務實現的手段。

6樓:

-.-+

首先:權利和義務都是國家賦予的.

但是權利是主動的,是法律賦予你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而義務是被動的,是法律規定的,你必須作為或者不作為以保證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7樓:葉煥

在我國,公民享受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也是履行義務的主體.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概念是什麼?

8樓:奶嘴小王子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

如維護****和利益;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係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係還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9樓:嚳驢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相互關係 法律關係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一、法律關係的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通常又稱為權利主體、義務主體或權義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參加法律關係還有資格的限制,這在法學上被稱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加任何法律關係都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

行為能力是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係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二、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法律關係主體間在一定條件下依照法律或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們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

(一)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概念

權利,就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則是設定或隱含於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二)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相互關係

1.從人類不同的發展階段看,權利與義務有過離合關係。

2.從邏輯結構上看,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係。

3.從整體數量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量上的等值關係。

4.從價值功能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互補關係。

5.從法律執行的角度看,權利與義務之間具有制約關係。

6、從法律調整的價值取向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主從關係。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10樓:戚廣利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

如維護****和利益;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係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係還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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