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夏在深圳
勞動者轉正定級的,須提前30天申請辭職,辦理離職手續,才能在月底離開公司。當然,在實習期的,那麼提前3天申請辭職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1、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考慮,建議使用書面形式通知。
2、辭職通知一定要公司簽收,您保留簽收的證據。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
3、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
4、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
2樓:簡簡單單
1、正式工要多久才能辭職,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依法辭職,用人單位不批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樓:監理師
有的。一般還是提前30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的你應該和你所工作的麥當勞的主管談談,告訴他們你想立即離職的想法,問一下他們是不是可以現在就辦理離職手續,不一定非要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他們如果同意你離職,也不會過後在找你的麻煩。像麥當勞這樣人員流動很大的企業,肯定不能和你過不去的。
5樓:手機使用者
一般勞動合同裡會有相應的說明。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即可。像麥當勞這種,期限會沒有那麼嚴格吧。
關於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多少天
6樓:有點意思si兒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若採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等)之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上述兩種方式無法解決,則需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要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採取郵寄遞交或者錄音錄影等方式儲存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1、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履行了上述通知義務,就可以離職。
10樓:
不管企業在合同或者協議中約定與勞動合同法有衝突的條款,都屬於無效條款。你可以提前30天申請離職,30天后可依法離職。
這裡你有注意一個技巧問題,在提交書面離職申請的時候,你需要讓接收離職申請的負責人寫收到申請的回函給你,不然你無法證明你提交離職申請的時間。既然企業敢違法制定規章制度,那麼你可以這樣做,表面答應企業提前3個月離職的要求,提交離職申請的時候一定要讓接收申請的人寫回函,回函日期就是你提交申請的日期,那麼只要回函拿到手,你在一個月後就可以依法離職,不用理會提前3個月離職的規定了,回函在手裡就是證據,企業想耍賴或者不給工資,是絕對沒有機會的。
11樓:海de聲音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益倩倩
如果勞動合同或是制度沒有明文規定的,提前30天就可以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職務,全部是30天!
任何...
14樓:一隻小白槑
一般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具體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規定辭職提前多久才能走?
15樓:qq的勾k先生
法律規定辭職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走。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沒有權利扣的我工資,或者押金,因為發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必須在用人單位招到人之後才能離開。
16樓:群星獨者
勞動者按規定(提前三十天)辭職,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17樓:南北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接觸合同,應當提前30日並且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律規定辭職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走,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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