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反擔保分析

2021-12-28 09:40:50 字數 6163 閱讀 1679

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現在擔保行業發展還是很緩慢的 現階段 就是抓抵押物是否足額就可以了。。。

2樓:財經陰陽眼

第一就是可用的日常流水,也叫可支付現金,第二就是能馬上變現的存貨,第三就是固定資產和廠房。關鍵是實際擁有的現金流分析和固定資產估值。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反擔保是不是指的企業的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企業還款能力主要分析企業的一些財務指標,我知道銀行對企業短期貸款主要考察,1,資產負債率(負債/資產*100%,不能高於50%)。2,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不能小於1.

)3,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不能小於1.5)。

4樓:匿名使用者

給你個案例吧,自己分析一下。

四、關於德潤公司全體股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 德潤公司全體股東應當承擔擔保法律責任

《股權質押協議》約定,若因任何原因導致集團公司向銀行承擔了對德潤公司貸款的擔保賠償責任,集團公司有權要求巨集大公司、工貿公司等德潤公司全體股東按其所佔德潤公司股權比例(各25%)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者當其無承擔經濟賠償能力時,由集團公司處置其質押股權。因此,鑑於集團公司已經根據《擔保書》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向銀行承擔了對德潤公司貸款的擔保賠償責任,巨集大公司和工貿公司等德潤公司全體股東應當按照《股權質押協議》的規定,按其所佔德潤公司股權比例向集團公司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當其無承擔經濟賠償能力時,集團公司有權行使擔保權,處置德潤公司全體股東向集團公司質押的德潤公司的股權。

2、 巨集大公司、工貿公司等德潤公司全體股東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當集團公司向銀行承擔了對德潤公司2,770萬元借款的連帶保證擔保賠償責任後,巨集大公司、工貿公司等德潤公司全體股東即應當按照《股權質押協議》的規定,按其所佔德潤公司股權比例向集團公司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當其無承擔經濟賠償能力時,德潤公司全體股東應配合集團公司行使擔保權,處置德潤公司全體股東向集團公司質押的德潤公司的股權。

由於巨集大公司、工貿公司等德潤公司全體股東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已經構成了違約。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已如上文所述,巨集大公司、工貿公司等德潤公司全體股東未能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履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質押擔保責任的義務,因而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五、對本案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的總結

本案有意思之處,在於存在三個擔保法律關係。在前兩個擔保法律關係中,作為母子公司關係的兩個擔保人(集團公司、子公司)分別為主債權人(銀行)提供了擔保;在第三個擔保法律關係中,主債務人的全體股東(巨集大公司、工貿公司等)為前兩個擔保人中作為母公司的擔保人(集團公司)提供了類似於《擔保法》所謂「反擔保」的擔保。這三個擔保法律關係的聯絡在於:

前兩個擔保人(集團公司、子公司)均獨立向主債權人(銀行)提供擔保,其中作為母公司的擔保人向主債權人(銀行)承擔了擔保責任,構成了主債務人全體股東向前兩個擔保人中作為母公司的擔保人(集團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成就條件。在本案中,前述成就條件恰恰發生,結果使得主債務人全體股東(巨集大公司、工貿公司等)應向前兩個擔保人中作為母公司的擔保人(集團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公司之間的"擔保"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搞清楚子公司和擔保的含義,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主體責任;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那麼連起來就是,子公司以自己的獨立法律主體,為原先設立擔保的主體提供反向擔保以解除原擔保的行為。

6樓:鄭招凡死媽甙

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設定擔保。擔保的方式有: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以保障擔保人的利益。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從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又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財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運輸、承攬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擔保公司中的反擔保是什麼意思呢?

7樓:華律網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供反擔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

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8樓:匿名使用者

反擔保英文:counter-guarantee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係。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

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的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資金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直接影響到其他擔保需求人的利益。

9樓:工保網

工程擔保中的反擔保:法律要點與實務概況-工保網

為保證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也叫求償擔保,顧名思義,即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反過來為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

在工程承包中,反擔保頗為常見:如我國工程擔保市場的主要擔保人商業銀行,由於其在工程擔保業務中面臨諸多風險,且在掌握工程擔保資訊和技術知識中處於劣勢等不利情況,因此往往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的擔保物件是原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追償權,因此反擔保的責任範圍與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範圍相同:反擔保可以保證擔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可謂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順利實現的有效措施。

對於工程擔保市場的每一個主體而言,瞭解反擔保的法律和實務要點茲事體大。

1工程擔保反擔保的法律要點

根據司法解釋,反擔保的成立需滿足4個要件: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2)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反擔保書面形式示例)

第一要件強調了反擔保的從屬性質: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沒有擔保合同則反擔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擔保的法律關係:

只有同時存在三方法律關係主體,即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時,也就是債務人和擔保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才能產生反擔保。

第三要件明確了反擔保的法定方式:反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有別於擔保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留置擔保和定金擔保不能產生反擔保),也叫做求償保證、求償抵押和求償質押。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具體到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擔保中常見的反擔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質押)擔保、保證金擔保三種。信用擔保一般是由申請企業股東或關聯企業、合作伙伴等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抵押(質押)擔保包括不動產和生產工具(包括建築材料、工程裝置)抵押、權利質押、附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等;保證金擔保即要求申請企業按照保函金額一定比例提供保證金擔保。

2工程擔保反擔保的實務概況

作為工程擔保的信用風險轉移機制,嚴格的反擔保對於三大工程擔保主體而言舉足輕重: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金額少則百萬、多則數億,而所收取的擔保費用平均而言卻不足2%,因此以反擔保作為出具擔保的條件,是擔保主體規避信用風險的普遍選擇。

商業銀行:現金質押為主,信用擔保為輔

作為在追償時佔有相對優勢的主要擔保人,商業銀行在應工程承包方申請向業主開具工程擔保保函時,除一般保證格式的小金額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擔保外,其他情況往往都要求反擔保。

以中國銀行為例,無論在投標保函還是質量/維修保函、預付款保函中,申請條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額度或繳納足額保證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額擔保」一項。

這也是商業銀行慣於採取的反擔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時還要求企業提供佔據保額10%-30%的保證金(現金質押),抑或是由其他企業為申請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亦即「互保」)。

實踐中,商業銀行應注意規避建企互保可能引發的擔保鏈危機。2023年度爆發的浙江天煜建設互保危機事件,便是擔保鏈危機的現實案例。

擔保公司:實物抵押為主,現金質押為輔

反擔保是工程擔保公司減少、分散或化解建設工程擔保風險的主要措施。基於擔保實力與擔保風險的綜合考量,除現金質押證明外,足額抵押物往往是擔保公司普遍採取的反擔保措施。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這意味著,當擔保人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時,擔保人可以對反擔保中的抵押和質押物品進行清算拍賣。

而對於被擔保人因違約行為導致破產清算的,擔保人對其財產在清算前享有優先追償權。

實踐中,工程擔保公司應注意反擔保手續辦理的合法合規: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前,應要求被擔保人出具權力憑證並移交質押物;也應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後,及時到市一級公證機關辦理反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證。

保險公司:信用擔保為主

作為專門從事風險經營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在工程擔保領域優勢顯著:其雄厚的經濟實力賦予了險企相當的賠付實力;其專業的風控能力也給予了險企相當的擔保風控水平。

保險公司對於工程擔保的反擔保措施多體現為信用擔保:通過審查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和履約能力,保險公司會對信用風險低的企業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風險較高的企業另外出具信用擔保。

整體而言,有限的反擔保設定往往集中於質量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時效長、擔保風險高的險種中。如原保監會於2023年11月披露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中便出現了反擔保條款。

實踐中,保險公司較少要求投保企業提供現金質押或財產抵押反擔保,因此其投保時效相對銀行保函、擔保保函更高,對於建築企業而言投保成本也顯著降低。

作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手段,工程擔保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後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反擔保措施有助於擔保關係的設立。當然,其應用會隨著環境、條件、主體等因素變化而改變。發展中國特色的工程擔保反擔保制度,也是工程擔保新時代向我們丟擲的實踐問題。

擔保人是什麼含義反擔保人是什麼意思?

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在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 背書人 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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