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養老保險未繳能向法院訴訟嗎

2021-12-29 07:26:36 字數 5450 閱讀 4210

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職工因養老保險未繳一般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法院一般不受理。

《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

2樓:竹本無心

未繳納社會保險你應該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處理,由勞動監察部門查證後責令用人單位補繳。關於社會保險的一般都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法院不受理的,但是各省不一樣,建議你先採取勞動監察,你也可以先去勞動仲裁諮詢,如果受理,那麼法院也會受理的。再者,你可以打12333諮詢後再維權。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糾紛,必須先勞動仲裁,解決不了才能起訴

養老保險向法院申訴有無追訴期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不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加收滯納金,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能退休,也不可以補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補償。

向勞動監察投訴,對於超過兩年沒有被勞動行政部門發現,也為被舉報、投訴的,勞動監察不予處理。向人民法院主張補償,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

《勞動法》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女職工超過50歲,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是否違法?

5樓:小李讀歷史

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所以單位不繳養老保險金是違法的。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6樓:小肥仔

不存在違法的。

明確講,女性到了50週歲屬於退休年齡,單位用協保人員時可以約定,是否繳納,也就是說這是一個雙方協商的問題,但只要單位用工,不交保險,也要承擔所有用工責任的。

你母親社保繳納還少5年才能達到辦理退休,有相關政策,可以一次交清,費用比正常的費用低。

擴充套件資料: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絡,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

尤其是實行**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巨集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2023年,《***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7樓:解憂

超過55歲單位不給交養老不一定違法,要看個人檔案中的退休年齡。只要沒有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應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在《勞動合同法》裡已明確規定: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會自然終止。於是,伴隨的也是我們勞動關係終止。

而用人單位如果想在跟職工簽訂合同,那麼就只能是勞務合同了。勞務合同不能夠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後,只能按照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延遲退休參保。

所以由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終止勞動關係一般是按照年齡來的。但是女性退休年齡又存在很大的爭議。這是因為女性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很多地區是55歲,然而國家規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則是50歲,但是女幹部退休年齡則又是55歲。

除此之外,在辦理退休時,又需要稽核職工檔案,根據職工檔案中顯示的本來身份和從事崗位,也就是管理技術崗位,才可以按照55歲退休。

所以,若本人檔案有證明自己退休年齡應該是55歲的,單位就不應該解除,而是應該繼續為其繳納保險,這一點大家必須要知道。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相關法律勞動者只要還沒有退休就應該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因此你母親的單位違法是一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法,而且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這麼做,簡單的辦法就是讓單位拿出這條規定的法規條文,拿不出就要交,不交就到勞動監管部門投訴(撥打12333查詢)。

10樓:

明確講,女性到了50週歲屬於退休年齡,單位用協保人員時可以約定,是否繳納,也就是說這是一個雙方協商的問題,但只要單位用工,不交保險,也要承擔所有用工責任的。你母親社保繳納還少5年才能達到辦理退休,這個有相關政策,可以一次交清,費用比正常的費用低。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 你母親還在公司上班的話,那公司應該給交養老保險,如果不上班就得自己交了,這不存在違法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今年5o歲,今年八月份合同到期,沒辦理退休,廠裡不給年體合法嗎

以超過退休年齡為由,法院判決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援,我能否提出補繳社會養老保險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法院已經普及不予支援你就不能提出補交養老保險的要求了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了,不能一案多訴

14樓:白狼奇幻舟

1、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因為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違反的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另外,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

勞動者退休後,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可見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不受時效限制。

2、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一般來說作為行政機關處理更恰當些,而行政機關處理可以肯定是不受時效限制。因而你還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並對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處罰,若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你可以勞動監察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建議你找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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