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月1日以後簽了三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馬上第四次續簽了,公司不想給籤無固定期限,怎麼補償

2022-01-01 19:39:51 字數 3972 閱讀 3596

1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周律師

如果提出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與之訂立的,自應當訂立起由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髒小帆

只要公司提供的條件不低於之前的條件(比如薪水、補貼等),你可以選擇籤固定期限協議,或者不籤固定期限協議。

而不是你想籤無固定期限協議就可以籤的,儘管之前你已經簽過三次固定期限協議了

08年以後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就一定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續簽就是終止合同 若續簽的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單位無權拒絕,主動權在員工手中。不過個人感覺你們的人事部門對勞動法也太兒戲了,這才多長時間就簽了兩次固定合同。

5樓:韓飛律師

第三次不是一定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3年之後,雙方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雙方約定是有效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3年後連續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續簽與不續簽法律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一朋友也有遇到這種情況,他就是已經跟公司簽了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發覺有這麼條法規,所以想在第四次籤勞動合同的時候提出籤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過去社保諮詢回覆是說:08年後員工與公司連續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由員工提出公司應予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第三次合同已籤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便已錯失兩次固定得一次無固定的機會,只能等待符合另一個條件,就是籤滿十年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不存在簽過三次、四次(仍未滿十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該法規只適用於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第三次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想要就等十年滿吧!

7樓:靜的窒息

第一個問題,公司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員工要求籤固定期限合同的除外

第二個,公司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個,合同終止,何來違法解除一說,屬於自然終止。如果公司以同等條件與職工續簽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的話,員工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8樓:

當然不是必須籤無固定期,如果員工提出希望簽訂固定期的合同是可以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很容易就涉嫌違法終止了,很有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

9樓:劉

根據勞動法,連續2次就視為無固定期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要求籤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是可以的,但需要有員工的書面證明,做好企業風險防範。

如果已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續簽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合同除外。如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僅視為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合同終止不續簽,即視為勞動關係的解除(還需勞動者實際上已無工作,否則視為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給勞動者支付一年補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已經連續簽訂了3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公司不想續簽,可以麼?

11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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