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鄭慧東律師
合夥建房,產權糾紛:
一、關於合建契約的法律性質合建契約是指當事人之問關於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由另一方出資建設,並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後的房屋與基地使用權的協議。這種合同關係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建設單位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
二、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國實踐中的四種合作建房形態:n土地使用權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對預先約定分得的房屋進行預售。
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待房屋建成後,按照約定將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開發商。n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建設,房屋建成後,開發商依約將部分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土地使用權人,同時土地使用權人也要把開發商應分得的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商。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目前處理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合作建房(開發)合同的幾種形式及效力認定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作為共同投資,共用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要求合同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如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一方當事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土地使用權性質與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質及效力也不一樣。
2樓:匿名使用者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目前處理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合作建房(開發)合同的幾種形式及效力認定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作為共同投資,共用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要求合同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如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一方當事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土地使用權性質與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質及效力也不一樣:
1、 利用宅基地與他人合作建房的,雖然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兩證一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居民(個人)興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書),但因宅基地屬集體土地,僅供集體所有制的成員使用,合作建房合同應認定無效。
2、 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了批准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3、 合作雙方所籤合作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參與經營活動,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雙方所籤合作合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4、 合作雙方所籤合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或者只使用房屋的,應認定雙方所籤合同為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建房合同糾紛的處理
1、 當事人請求分配需經有批准權的人民**主管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的房地產專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房屋歸宅基地"兩證一書"的申辦人所有;同時,由宅基地"兩證一書"申辦人將投資款及利息返還出資人。
3、 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的房產,補辦批准手續後合作雙方對該部分房產的分配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按合作合同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割的,應予支援;對該部分房產增加的投資額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約定的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承擔。
4、 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並責令拆除的,合同當事人對損失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雙方過錯大小、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5、 合作建房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出資,請求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配利潤的,不予支援,雙方利潤按實際投資比例分配。
什麼是法律糾紛,法律糾紛的定義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糾紛是來當事人就具體的事由產生
自了誤會或者bai一方刻
意隱du瞞事實,導致雙方協商zhi
無果的情形
民事糾dao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係等屬於民法調整範圍的法律關係發生的各種糾紛。如債權債務、合同擔保、損害賠償、婚姻繼承收養等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什麼是法律糾紛
4樓:命運抗爭曲
法律糾紛主要就是有關法律規定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其中又以民事糾紛為主。
5樓:匿名使用者
處理村民委員會管理糾紛,應發揮村民會議的作用,這句話對嗎?
6樓:廉衛濤律師
法律權利義務的不能協調,邊形成糾紛
法律 糾紛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俗稱的氣死人的案件了。
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和性質,「氣死人」可能產生版三種不同權的法律後果:
1、行為人明知對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會被氣死,而故意追求氣死對方的結果。那麼,這種以「氣」的行為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主觀上屬於故意,與受害人的死亡後果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即構成犯罪,須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規定: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2、行為人主觀上存有過錯,但不具備追求對方死亡的目的。在糾紛中惡語傷人,侮辱刺激對方,進行精神干擾,這種情況下的「氣死人」,本質上構成民事法律調整的侵權行為。
3、行為人主觀無過錯,對方被氣死純屬偶然。則此類「氣死人」為一種意外事件,行為人既不負刑事責任,也不負民事責任。但從社會倫理的角度講,行為人應當承受一定的道德壓力。
8樓:至尊叼叼
這個法律應該上應該上沒有有責任的。。。
9樓:法
道德責任,法律責任要看情況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他有過失,否則沒責任
法律…糾紛
11樓:一個大肚蛙
這種事情,委託律師或者諮詢以下律師就能避免了,省了小錢,背了大包裹。這種事情涉及內
欠條的無效或者可容撤銷問題,欠條既然是幾年前寫的,那麼撤銷是要在一年內進行,不可能了。無效呢,也不符合條件,除非能證明根本不存在這回事。既然已經凍結資產了,說明可能已經判決生效了,一般辦法沒了。
12樓:上海吳濱大律師
這個沒有證據證明,就可以判決?
法律糾紛。
13樓:匿名使用者
①不管能不能bai將其伏法,先做個醫療du鑑定,確zhi定為幾級傷殘。dao
②其次注
意保留你所版花醫療費的票據及權
其它因傷而遭受的損失的證據,比如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③剩下的就是收集證據了,人證、物證、還有現場遺留的**的物品或足跡,還有傷人的凶器及指紋等。
我國在刑事案件中,堅持「罪行法定原則」,也就是沒有確實充分且合法的證據,是不能做出他人有罪的認定。如果沒有證據也只能不了了之了。
不行找個沒人的地方也打瞎他的眼,出出氣(不推薦)。
14樓:uc精靈
聽說讓他們認識的沒有他們
15樓:就是杜鵑
你好,首先公安機關立案後會依法取證的,你們只要提供相關線索就行。
房產權糾紛之子女繼承問題,房產權糾紛之子女繼承問題?
首先,遺產,房子由四個子女平均繼承這是法律規定。其次,房產有糾紛的,即房產還是完整的遺產。當年買房時a出了4000元的問題。如果確定a付出了4000元。這有兩個解決辦法 一是,如果4000元對當時的房產來說,僅佔一小部分的話,就把4000元作為債務,再加上相應的利息,歸還給a。然後再進行繼承程式。二...
產權年限到期了怎麼辦, 房產產權年限到期後該怎麼辦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歸國家所有,我們購買的商品房所佔用的土地,也是有使用年限的。那麼產權年限到了怎麼辦?產權年限到期有何規定?1.允許延長土地的使用權的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來聯名提出,補交土地的出讓金,這個 應該不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 類似於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進行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
來的自建房,無產權證,無房產證可以買賣嗎
1 沒有房產證是不來可以自 買賣的,必須辦理房產證才可bai以買賣du。2 買賣也是有條件的zhi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dao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如果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則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只...